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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现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各区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区普惠托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服务机构以上办托水平,按照相应标准收取婴幼儿托育费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经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定级三级以上,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属地镇(街道)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其中市级以上按一级认定,区级按二级认定,其他按三级认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办托情况的,可作为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属地镇(街道)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三级托育服务机构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每个托位每月按照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计算标准收费,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享受政府补助的机构能按照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政府资金补助;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每年10月底前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普惠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需要增加频次时由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公告。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服务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确定。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托条件,提升办托质量。对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评选并择优给予政府补助,每年试点补助20家,试行三年,后视政策实施情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补助机构,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公布。补助期限为1年,后续每年需重新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评审选定。获得补助的机构区级评估得分总分不得低于80分。
全市分区域择优补助20家。其中:香洲区10家,斗门区5家,金湾区4家,高新区1家。
第十六条 经选定的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享受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核定的建设总托位数(建设总托位数核定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托位设置的规定且满足“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托位数大于实际提供托位的按实际数计算,总托位数小于实际提供托位的按总托位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服务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
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按实际收托日折算,半日托按0.5天折算,计时托按计时时长除以8小时折算天数。每日补助资金=600元÷当月法定工作日数。
(三)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运营补助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示范期过后可按正常程序评级并申请普惠认定及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按年结算,由各区财政先行兑付,市财政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由属地镇(街道)汇总审核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并填报《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预算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第五章 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多次评审为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仅可申请一次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为一个结算年的次年。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报请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普惠性认定的,应当退回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追溯期为财政资金划拨后2年内)。因不可抗力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享受政府补助的要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由卫生健康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汇总,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机构应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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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现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各区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区普惠托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服务机构以上办托水平,按照相应标准收取婴幼儿托育费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经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定级三级以上,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属地镇(街道)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其中市级以上按一级认定,区级按二级认定,其他按三级认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办托情况的,可作为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属地镇(街道)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三级托育服务机构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每个托位每月按照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计算标准收费,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享受政府补助的机构能按照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政府资金补助;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每年10月底前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普惠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需要增加频次时由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公告。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服务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确定。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托条件,提升办托质量。对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评选并择优给予政府补助,每年试点补助20家,试行三年,后视政策实施情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补助机构,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公布。补助期限为1年,后续每年需重新按照《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评审选定。获得补助的机构区级评估得分总分不得低于80分。
全市分区域择优补助20家。其中:香洲区10家,斗门区5家,金湾区4家,高新区1家。
第十六条 经选定的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享受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核定的建设总托位数(建设总托位数核定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托位设置的规定且满足“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托位数大于实际提供托位的按实际数计算,总托位数小于实际提供托位的按总托位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服务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
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按实际收托日折算,半日托按0.5天折算,计时托按计时时长除以8小时折算天数。每日补助资金=600元÷当月法定工作日数。
(三)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运营补助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示范期过后可按正常程序评级并申请普惠认定及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按年结算,由各区财政先行兑付,市财政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由属地镇(街道)汇总审核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并填报《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预算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第五章 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珠海市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多次评审为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仅可申请一次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为一个结算年的次年。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报请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政府补助类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普惠性认定的,应当退回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追溯期为财政资金划拨后2年内)。因不可抗力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享受政府补助的要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由卫生健康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汇总,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机构应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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