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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卫健委公开征求《银川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银川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银川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联 系 人:田馨
联系电话:0951-6889082
传 真:0951-6889090
电子邮箱:ycwj_rkfy@163.com
信函邮寄: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2号楼422室,邮编750000。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银川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幼有所育上持续发力,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银川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10万、3‰和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平稳增长,总抚养比控制在合理区间。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完备,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推进实施三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取消相关生育制约。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评优和干部提职任用,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推荐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加强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织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网络,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增强养老抚幼功能。落实生育服务登记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争创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儿童友好型城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加强政策有序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科学指导再生育,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年龄为40-49周岁的女性,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给予6万元生育补贴,对自然受孕的给予1万元生育补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优质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6.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落实落细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定期开展妇幼健康监测和质量控制,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和妇幼健康医联体建设,开展“大手拉小手”行动,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建设,提升全市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加强宣传教育、健康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实施出生缺陷救助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幼健康素养水平,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落实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生育力评估服务。积极探索实施低龄女性生育力监测干预管理,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适龄女性生殖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坚持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提高普惠托育服务水平
10.构建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将新建居住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12个,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规划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统筹加强村(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和婴幼儿活动场所建设,应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坚持提速扩容增效的发展主线,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落实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依托银川市、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探索“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N(托育园)”模式建设。坚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延伸开展托育服务。发展社区托育机构。强化“家门口”服务意识,依托城乡社区(村居)综合服务设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型等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场所托育机构。积极探索工作场所托育机构建设,支持用人单位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联合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土地,配套建设职工福利性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落实优待措施
12.落实生育补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提高二孩及三孩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及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落实住房保障。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的二孩及三孩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在银川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落实教育公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覆盖率,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普惠率达到92%,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60%;普及普惠县(市)区比例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比例达到50%,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逐步延伸并取得成效。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落实家庭权益。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儿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支持重返工作岗位。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夯实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县(市)区人口工作情况。
(二)凝聚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围绕工作大局,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权益维护、优生优育指导,开展家庭帮扶、生育支持、健康促进等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地,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跟踪评估,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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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银川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银川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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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幼有所育上持续发力,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银川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10万、3‰和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平稳增长,总抚养比控制在合理区间。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完备,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推进实施三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取消相关生育制约。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评优和干部提职任用,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推荐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加强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织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网络,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增强养老抚幼功能。落实生育服务登记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做好生育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争创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儿童友好型城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加强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加强政策有序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科学指导再生育,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年龄为40-49周岁的女性,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给予6万元生育补贴,对自然受孕的给予1万元生育补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优质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6.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落实落细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定期开展妇幼健康监测和质量控制,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和妇幼健康医联体建设,开展“大手拉小手”行动,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建设,提升全市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加强宣传教育、健康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促进早筛早诊早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实施出生缺陷救助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幼健康素养水平,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落实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生育力评估服务。积极探索实施低龄女性生育力监测干预管理,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适龄女性生殖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坚持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疾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提高普惠托育服务水平
10.构建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民生实事推进落实,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将新建居住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12个,每托位用地12平方米的规划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统筹加强村(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和婴幼儿活动场所建设,应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坚持提速扩容增效的发展主线,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落实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优惠政策。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依托银川市、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探索“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N(托育园)”模式建设。坚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延伸开展托育服务。发展社区托育机构。强化“家门口”服务意识,依托城乡社区(村居)综合服务设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型等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场所托育机构。积极探索工作场所托育机构建设,支持用人单位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联合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土地,配套建设职工福利性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落实优待措施
12.落实生育补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提高二孩及三孩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及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落实住房保障。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的二孩及三孩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在银川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三孩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落实教育公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覆盖率,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普惠率达到92%,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60%;普及普惠县(市)区比例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比例达到50%,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逐步延伸并取得成效。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落实家庭权益。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和共同育儿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对有就业需求的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支持重返工作岗位。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夯实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县(市)区人口工作情况。
(二)凝聚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围绕工作大局,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权益维护、优生优育指导,开展家庭帮扶、生育支持、健康促进等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地,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跟踪评估,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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