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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创建55家示范托育机构。
二、创建时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
三、工作职责和程序
2023年度创建工作按照机构申报、市级组织创建、区级复核推荐、市级公示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时登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平台(网址:http://ty.bjzl-cnu.com/),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遴选,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级组织创建。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通过开展培训、专业指导,组织各机构进行质量建设,并于创建结束后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对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名次,形成入围名单后反馈各区。入围名单与最终确定名单数量比不超过1.2:1。
(三)区级复核推荐。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本区入围机构进行复核,确定最终推荐机构名单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复核推荐机构需已备案。
(四)市级公示确定。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各区报送的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四、进度安排
(一)2023年4月30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申报,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机构进行遴选,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
(二)2023年8月18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完成对机构的考核并确定入围名单。
(三)2023年8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入围机构进行复核,并将最终推荐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2023年9月1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细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示范性创建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组织实施程序和要求等。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组织宣传与指导,按时高质量完成机构遴选、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创建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创建纪律。严守创建工作纪律,对于弄虚作假、违反创建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或撤销其示范机构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示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名称,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本市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
(五)加强政策支持。对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机构,市级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创建工作完成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金额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示范创建效果等进行评估后确定。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同时对示范周期内的单位在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支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创建55家示范托育机构。
二、创建时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
三、工作职责和程序
2023年度创建工作按照机构申报、市级组织创建、区级复核推荐、市级公示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时登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平台(网址:http://ty.bjzl-cnu.com/),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遴选,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级组织创建。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通过开展培训、专业指导,组织各机构进行质量建设,并于创建结束后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对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名次,形成入围名单后反馈各区。入围名单与最终确定名单数量比不超过1.2:1。
(三)区级复核推荐。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本区入围机构进行复核,确定最终推荐机构名单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复核推荐机构需已备案。
(四)市级公示确定。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各区报送的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四、进度安排
(一)2023年4月30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申报,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机构进行遴选,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
(二)2023年8月18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完成对机构的考核并确定入围名单。
(三)2023年8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入围机构进行复核,并将最终推荐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2023年9月1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细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示范性创建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组织实施程序和要求等。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组织宣传与指导,按时高质量完成机构遴选、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创建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创建纪律。严守创建工作纪律,对于弄虚作假、违反创建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或撤销其示范机构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示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名称,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本市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
(五)加强政策支持。对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机构,市级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创建工作完成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金额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示范创建效果等进行评估后确定。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同时对示范周期内的单位在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支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