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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力做好养老托育顶层设计
(一)科学谋划养老托育服务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全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养老托育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方案实施的常态化督查机制。完善婴幼儿照护、老年赡养等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协调、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以“431工程”创建行动为抓手,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示范引领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加快建立以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为主体、区域性养老中心和中心敬老院为引领、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利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服务。
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养老托育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力打造宜居便民设施环境。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探索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集中办公区增设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五)完善家庭照护服务体系。
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互联网母婴课堂、老年护理课堂等家庭公益课程,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增强家庭科学照护能力。建立健全老年人和婴幼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
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支持专业化机构建立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家庭托育点,建设和运营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托育教育等服务。积极推行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开展老年供餐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村养老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广泛发展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等形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持续实施敬老院提质升级工程,实现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鼓励养老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子女,推动实施入住费用减免政策。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和连锁化运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
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或适合转型发展的旅居养老。集中解决资产划转、土地用途调整、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问题,确保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分片、分区域、分步骤投入运营。(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积极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允许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区将闲置用房转为养老托育用房。引导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在女职工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推广建设“妈咪小屋”(母婴室)。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为全省老年健康、婴幼儿照护提供普惠性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养老托育业态融合发展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创新。大力培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康养业态,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村和森林康养基地,打造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集群。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利用山西开放大学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建设完善“山西老年教育数字化资源中心”。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省卫健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就近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建设,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失能老人、老年残疾人照料和护理服务项目,构建失能老年人、老年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智慧业态创新。
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探索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助餐、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零距离服务。积极筹建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产品服务质量
(十四)强化研发创新设计。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适合老年人和婴幼儿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立智慧健康养老托育创新中心,突破养老托育领域智能服务机器人、康复器具等前沿核心关键技术瓶颈。加快创新成果与自主品牌相结合,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用品制造升级。
开展养老托育用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对老视成镜、按摩器具、儿童玩具、学生文具等消费品的质量监管,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提质升级。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探索与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品牌示范引领。
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培育10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200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50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托育服务试点的示范效应,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养老托育领域品牌、示范社区和领跑企业的遴选和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推广社区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参与服务认证,推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宣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地方标准审查审核程序,提高养老和托育服务标准制定质量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养老托育要素支撑体系
(十八)保障用地需求。
做好土地供应和规划衔接工作,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省直机关闲置土地和房产改建用于养老托育可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变更登记用途,保证就近养老、就近托育需求。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强财税支持。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机构运营差异化补贴政策。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落实国家及我省对养老、托育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强化价格指导。
养老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形成合理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突出金融扶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引导区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托育行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探索推进养老托育应收账款和收费权质押贷款,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引导保险机构设计与低保兜底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适应养老托育机构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设人才队伍。
支持省内各相关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深化校企合作,支持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更加公平便利市场环境
(二十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全省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依法简化社区养老、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对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托育企业,应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强化服务监督管理。
明确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集企业信息查询、人员信息追溯、行业动态监管、信用信息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托育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健全企业“一企一证一码”、养老托育人员“一人一码”信息档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日期:2022年5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力做好养老托育顶层设计
(一)科学谋划养老托育服务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全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养老托育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方案实施的常态化督查机制。完善婴幼儿照护、老年赡养等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协调、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以“431工程”创建行动为抓手,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示范引领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加快建立以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为主体、区域性养老中心和中心敬老院为引领、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利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服务。
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养老托育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力打造宜居便民设施环境。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探索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集中办公区增设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五)完善家庭照护服务体系。
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互联网母婴课堂、老年护理课堂等家庭公益课程,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增强家庭科学照护能力。建立健全老年人和婴幼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
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支持专业化机构建立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家庭托育点,建设和运营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托育教育等服务。积极推行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开展老年供餐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农村养老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广泛发展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等形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持续实施敬老院提质升级工程,实现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鼓励养老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子女,推动实施入住费用减免政策。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和连锁化运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
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或适合转型发展的旅居养老。集中解决资产划转、土地用途调整、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问题,确保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分片、分区域、分步骤投入运营。(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积极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允许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区将闲置用房转为养老托育用房。引导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在女职工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推广建设“妈咪小屋”(母婴室)。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为全省老年健康、婴幼儿照护提供普惠性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养老托育业态融合发展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创新。大力培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康养业态,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村和森林康养基地,打造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集群。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利用山西开放大学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建设完善“山西老年教育数字化资源中心”。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省卫健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就近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建设,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失能老人、老年残疾人照料和护理服务项目,构建失能老年人、老年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智慧业态创新。
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探索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助餐、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零距离服务。积极筹建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产品服务质量
(十四)强化研发创新设计。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适合老年人和婴幼儿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立智慧健康养老托育创新中心,突破养老托育领域智能服务机器人、康复器具等前沿核心关键技术瓶颈。加快创新成果与自主品牌相结合,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用品制造升级。
开展养老托育用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对老视成镜、按摩器具、儿童玩具、学生文具等消费品的质量监管,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提质升级。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探索与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品牌示范引领。
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培育10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200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50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托育服务试点的示范效应,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养老托育领域品牌、示范社区和领跑企业的遴选和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推广社区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参与服务认证,推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宣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地方标准审查审核程序,提高养老和托育服务标准制定质量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养老托育要素支撑体系
(十八)保障用地需求。
做好土地供应和规划衔接工作,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省直机关闲置土地和房产改建用于养老托育可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变更登记用途,保证就近养老、就近托育需求。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加强财税支持。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机构运营差异化补贴政策。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落实国家及我省对养老、托育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强化价格指导。
养老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形成合理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突出金融扶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引导区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托育行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探索推进养老托育应收账款和收费权质押贷款,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引导保险机构设计与低保兜底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适应养老托育机构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设人才队伍。
支持省内各相关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深化校企合作,支持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更加公平便利市场环境
(二十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全省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依法简化社区养老、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对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托育企业,应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强化服务监督管理。
明确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集企业信息查询、人员信息追溯、行业动态监管、信用信息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托育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健全企业“一企一证一码”、养老托育人员“一人一码”信息档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开展人口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方案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日期: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