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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为加快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规划,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1.托育服务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对发展托育服务作出相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2.普惠托育资源有效增加。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省政府民生实事,省市县联动推动实施,加强普惠托育政策支持,2021年底全省建成省级普惠托育机构187家。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建设普惠托育项目94个。优质普惠服务资源不断增加,努力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3.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坚持多方参与,推进供给侧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产业园区提供配套设施,联合专业机构举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各地培育发展了社会举办型、社区服务型、托幼一体型、单位服务型、医育结合型等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2021年底全省各类托育服务机构4423家,可提供托位22.1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2.6个。
4.托育服务标准规范逐步健全。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制、备案制、承诺制,制定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疫情防控、卫生评价、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明确普惠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规范保育照护服务,落实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推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
5.托育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快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全省100多所中高职院校开设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保育师和育婴员已纳入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1年底全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4.13万人,其中保育人员2.73万人。各地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开展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教育和培训,托育服务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二)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更高水平实现幼有所育,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民生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力量踊跃参与,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托育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十四五”时期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从需求侧看,我省生育水平持续较低,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抚幼功能趋向弱化,广大家庭对方便可及、优质普惠、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据调查,1/3的婴幼儿家庭有较强的托育需求,但实际入托率仅为6%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左右的平均水平,托育服务存在较大缺口,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不相匹配。“十四五”时期,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科学育儿理念不断普及,婴幼儿家庭托育需求将持续释放,发展托育服务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从供给侧看,托育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基础薄弱,面临总量短缺与结构矛盾等诸多挑战。供给总量明显不足,民办托育机构占比90%以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资源稀缺,政府投入不足,支持政策有限,托育服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还不健全,专业人才和专业培训缺乏,综合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地区、城乡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再加上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托育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突出,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距离缓解群众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发展托育服务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托育服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深化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重大机遇,积极应对挑战,采取务实创新举措,强化要素供给保障,补齐民生服务短板,建立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为重点,注重普惠性、基础性、高品质,加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发挥政策统筹引领作用,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政府与市场同步发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
2.坚持普惠优先,提质扩容。拓宽普惠服务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持续推动扩大服务供给,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
3.坚持安全健康,医育结合。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资源优势,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障和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
4.坚持示范引领,整体推动。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创新创优,树立行业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政策举措。建设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各种类型的普惠托育示范点,做优做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打造江苏特色品牌,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5.坚持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注重科学布局,统筹推动城乡、区域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努力实现让全体婴幼儿及其家庭共享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主体多元、依托社区、普惠安全、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托育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政策制度规范
1.加强法治建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托育服务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我省实施方案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完善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强化政策规划。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市结合实际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标准,推动实现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健全标准规范。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指南要求,制定完善地方实施办法,落实完善托育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保健、保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健全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施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推进托育机构分级管理。构建符合江苏省情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确保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提升托育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基础,以示范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4.构建普惠托育主干网。将普惠托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深入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大力推进“一县区一示范”,建设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发展“1+N”普惠托育模式,支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带动多家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共同发展。“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街道(乡镇)基本建成1个普惠托育机构。
5.加强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支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按照国家建设指南,加快建设一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指导评估、人员培训、管理咨询、产品研发、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保障。“十四五”期末,力争各设区市均建设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
6.提供多元化托育服务。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强化社区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家庭托育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科学规划建设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文化、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加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建设亲子小屋等设施,扩大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覆盖面,推进建设一刻钟托育服务圈,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够得到方便可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到2025年,力争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托育设施,鼓励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开展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建设活动,营造用人单位兴办托育机构的良好氛围。
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家庭照护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三)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实施托育人才队伍倍增计划,壮大托育服务队伍,增加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十四五”期末,全省托育从业人员数量达到7万人左右,其中保育人员数量达到5万人左右,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托育服务队伍,托育人才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托育服务发展需要。
7.加快人才教育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安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托育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托育相关学科研究及专业交流,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深化托育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托育机构参与校企合作,联合相关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人才队伍。
8.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保育师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参加托育服务相关“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在校学生和从业人员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符合条件的赛项优先纳入“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目录,落实相关奖励措施。
9.开展岗位提升培训。实施托育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实训基地,遴选一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根据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开发完善培训课程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提供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岗位技能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10.加强队伍规范管理。建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管理岗位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福利待遇,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职业行为准则,健全信用追溯机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虐童行为。
(四)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
11.建设智慧托育平台。依托国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省托育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国家和省、市、县、托育机构五级托育信息统一接入,对托育资源布局、从业人员、机构运营等实行动态监管。汇聚托育服务各类信息,搭建智慧托育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统一监管,为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提供信息支撑。
12.深化智慧托育应用。丰富托育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功能。优化政务便民服务,建设托育资源信息“一张图”,探索推进托育服务“一件事”。运用互联网加强服务过程全程监管,推动托育机构“一网统管”。记录婴幼儿成长档案,建设家园共育数字化平台,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3.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新科技赋能托育服务,在家庭育儿指导、课程开发、服务评价等方面,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推进“互联网+托育”,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五)
推动创新融合发展
14.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设区市为单位,推荐一批创新创优的示范城市。深入实施省政府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督查激励项目,评选一批真抓实干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社区托育示范点、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示范项目建设,打造普惠托育、智慧托育、健康托育等服务名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15.积极推进医育结合。支持建设医育结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提供健康指导,引导托育机构提供促进婴幼儿健康管理、营养膳食、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安全保障等综合性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为托育机构婴幼儿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6.培育托育行业品牌。加大正向激励,做大做强市场化机构,鼓励支持头部托育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树立托育行业标杆,打造示范工程。支持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江苏特色托育服务品牌。
17.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利用新兴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促进婴幼儿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发展婴幼儿用品、玩具、图书、游戏活动材料等产品。鼓励各地培育一批领航企业,促进托育服务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形成具有经济社会效益的托育服务产业集群。
18.加强金融支持保障。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托育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托育机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托育机构统一投保试点,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支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六)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19.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服务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信息,为加强托育服务监管提供基础。
20.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防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1.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建立完善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采取基层巡查、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加快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发展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支持措施,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各地发展普惠托育的典型经验,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托育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测评估。加强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完善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23-02-22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为加快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规划,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1.托育服务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对发展托育服务作出相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2.普惠托育资源有效增加。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省政府民生实事,省市县联动推动实施,加强普惠托育政策支持,2021年底全省建成省级普惠托育机构187家。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建设普惠托育项目94个。优质普惠服务资源不断增加,努力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3.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坚持多方参与,推进供给侧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产业园区提供配套设施,联合专业机构举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各地培育发展了社会举办型、社区服务型、托幼一体型、单位服务型、医育结合型等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2021年底全省各类托育服务机构4423家,可提供托位22.1万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2.6个。
4.托育服务标准规范逐步健全。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制、备案制、承诺制,制定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疫情防控、卫生评价、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明确普惠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规范保育照护服务,落实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推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
5.托育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快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全省100多所中高职院校开设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保育师和育婴员已纳入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1年底全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4.13万人,其中保育人员2.73万人。各地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开展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教育和培训,托育服务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二)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更高水平实现幼有所育,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民生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力量踊跃参与,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托育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十四五”时期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从需求侧看,我省生育水平持续较低,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抚幼功能趋向弱化,广大家庭对方便可及、优质普惠、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据调查,1/3的婴幼儿家庭有较强的托育需求,但实际入托率仅为6%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左右的平均水平,托育服务存在较大缺口,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不相匹配。“十四五”时期,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科学育儿理念不断普及,婴幼儿家庭托育需求将持续释放,发展托育服务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从供给侧看,托育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基础薄弱,面临总量短缺与结构矛盾等诸多挑战。供给总量明显不足,民办托育机构占比90%以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资源稀缺,政府投入不足,支持政策有限,托育服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还不健全,专业人才和专业培训缺乏,综合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地区、城乡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再加上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托育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突出,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距离缓解群众生育养育后顾之忧、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发展托育服务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托育服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深化托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重大机遇,积极应对挑战,采取务实创新举措,强化要素供给保障,补齐民生服务短板,建立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为重点,注重普惠性、基础性、高品质,加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发挥政策统筹引领作用,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政府与市场同步发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
2.坚持普惠优先,提质扩容。拓宽普惠服务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持续推动扩大服务供给,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
3.坚持安全健康,医育结合。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资源优势,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障和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
4.坚持示范引领,整体推动。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创新创优,树立行业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政策举措。建设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各种类型的普惠托育示范点,做优做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打造江苏特色品牌,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5.坚持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注重科学布局,统筹推动城乡、区域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努力实现让全体婴幼儿及其家庭共享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主体多元、依托社区、普惠安全、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托育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政策制度规范
1.加强法治建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托育服务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我省实施方案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完善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强化政策规划。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市结合实际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标准,推动实现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健全标准规范。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指南要求,制定完善地方实施办法,落实完善托育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保健、保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健全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施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推进托育机构分级管理。构建符合江苏省情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确保普惠托育服务质量,提升托育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基础,以示范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支撑,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4.构建普惠托育主干网。将普惠托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实事,深入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覆盖面。大力推进“一县区一示范”,建设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发展“1+N”普惠托育模式,支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带动多家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共同发展。“十四五”期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街道(乡镇)基本建成1个普惠托育机构。
5.加强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支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按照国家建设指南,加快建设一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指导评估、人员培训、管理咨询、产品研发、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保障。“十四五”期末,力争各设区市均建设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
6.提供多元化托育服务。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强化社区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家庭托育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科学规划建设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文化、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加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地区建设亲子小屋等设施,扩大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覆盖面,推进建设一刻钟托育服务圈,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够得到方便可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到2025年,力争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托育设施,鼓励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开展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建设活动,营造用人单位兴办托育机构的良好氛围。
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家庭照护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三)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实施托育人才队伍倍增计划,壮大托育服务队伍,增加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十四五”期末,全省托育从业人员数量达到7万人左右,其中保育人员数量达到5万人左右,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托育服务队伍,托育人才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托育服务发展需要。
7.加快人才教育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安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托育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强托育相关学科研究及专业交流,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深化托育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托育机构参与校企合作,联合相关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人才队伍。
8.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保育师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托育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参加托育服务相关“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在校学生和从业人员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符合条件的赛项优先纳入“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目录,落实相关奖励措施。
9.开展岗位提升培训。实施托育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设省、市、县三级托育实训基地,遴选一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根据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开发完善培训课程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提供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岗位技能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10.加强队伍规范管理。建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管理岗位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福利待遇,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职业行为准则,健全信用追溯机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虐童行为。
(四)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
11.建设智慧托育平台。依托国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省托育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国家和省、市、县、托育机构五级托育信息统一接入,对托育资源布局、从业人员、机构运营等实行动态监管。汇聚托育服务各类信息,搭建智慧托育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统一监管,为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提供信息支撑。
12.深化智慧托育应用。丰富托育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完善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功能。优化政务便民服务,建设托育资源信息“一张图”,探索推进托育服务“一件事”。运用互联网加强服务过程全程监管,推动托育机构“一网统管”。记录婴幼儿成长档案,建设家园共育数字化平台,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3.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新科技赋能托育服务,在家庭育儿指导、课程开发、服务评价等方面,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推进“互联网+托育”,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五)
推动创新融合发展
14.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设区市为单位,推荐一批创新创优的示范城市。深入实施省政府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督查激励项目,评选一批真抓实干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社区托育示范点、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示范项目建设,打造普惠托育、智慧托育、健康托育等服务名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15.积极推进医育结合。支持建设医育结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提供健康指导,引导托育机构提供促进婴幼儿健康管理、营养膳食、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安全保障等综合性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为托育机构婴幼儿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6.培育托育行业品牌。加大正向激励,做大做强市场化机构,鼓励支持头部托育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树立托育行业标杆,打造示范工程。支持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等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江苏特色托育服务品牌。
17.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利用新兴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促进婴幼儿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发展婴幼儿用品、玩具、图书、游戏活动材料等产品。鼓励各地培育一批领航企业,促进托育服务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形成具有经济社会效益的托育服务产业集群。
18.加强金融支持保障。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托育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托育机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托育机构统一投保试点,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支持促进托育服务发展。
(六)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19.落实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服务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信息,为加强托育服务监管提供基础。
20.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防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1.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建立完善属地管理、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采取基层巡查、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加快构建基于信用的托育服务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发展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支持措施,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全面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各地发展普惠托育的典型经验,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托育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测评估。加强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完善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