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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召开协商会,认真商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指南》,按照“谁主办、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机构主体责任,形成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合力。要分析研判相关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调研督导和信息互通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将《安全指南》向辖区托育机构进行转发传达,督促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指南》相关要求,明确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6大项35小项工作内容。通过媒体媒介宣传、集中培训、组织讨论、上门指导等形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解惑,必要时可请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结合婴幼儿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符合托育机构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明确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组织托育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切实提高托育机构防控火灾等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辖区托育机构结合《安全指南》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纠,并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并承诺本场所和机构已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协调,将托育机构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按规定实行抽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紧盯整改,督促落实。要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落实防控责任。(胡侠 供稿)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处
2022-05-31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召开协商会,认真商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指南》,按照“谁主办、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机构主体责任,形成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合力。要分析研判相关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调研督导和信息互通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将《安全指南》向辖区托育机构进行转发传达,督促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指南》相关要求,明确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6大项35小项工作内容。通过媒体媒介宣传、集中培训、组织讨论、上门指导等形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解惑,必要时可请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结合婴幼儿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符合托育机构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明确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组织托育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切实提高托育机构防控火灾等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辖区托育机构结合《安全指南》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纠,并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并承诺本场所和机构已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协调,将托育机构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按规定实行抽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紧盯整改,督促落实。要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落实防控责任。(胡侠 供稿)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处
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