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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八章11条,对认定标准、补助政策等进行明确,其中提出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1、认定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2、认定程序
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申报共分为两批次,第一批次为已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二批次为在2023年9月20日后新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审以及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同时填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五)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及资金补助进行汇总后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2024年2月8日前报市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补助政策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若备案每个托位低于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外面积),则托位数按每个托位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于2023年10月8日前将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2月8日将复审通过、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
(四)补助资金拨付。2023年度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下半年拨付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1-6月的补助资金,于2024年上半年拨付复审通过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和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本周期内不足一年度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4、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八章11条,对认定标准、补助政策等进行明确,其中提出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1、认定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2、认定程序
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申报共分为两批次,第一批次为已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二批次为在2023年9月20日后新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审以及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同时填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五)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及资金补助进行汇总后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2024年2月8日前报市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补助政策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若备案每个托位低于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外面积),则托位数按每个托位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于2023年10月8日前将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2月8日将复审通过、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
(四)补助资金拨付。2023年度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下半年拨付认定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1-6月的补助资金,于2024年上半年拨付复审通过的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和认定的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2023年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本周期内不足一年度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4、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