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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1-17 14:39:47

  目前,瑞安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审核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将《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78号

    联系电话:0577-65812779

    电子邮件:rafggf@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温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3〕7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瑞政办〔2023〕75号)精神,加快推进人口集聚,实现人口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瑞安市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实施快速落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侨助”综合性服务咨询窗口,专人受理华侨提出的落户、住房、教育、医疗、投资、法律、华侨身份认定等政策咨询、问题诉求,为华侨提供咨询解答和引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侨办)、市侨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投促中心、市医疗保障局)。


进一步便捷华侨回瑞落户手续,简化华侨落户审批流程,建立华侨落户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形成定期闭环式化解华侨落户反映问题规范流程,事项办理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侨办)、市侨联)。


第二条 降低购房成本。符合政策的瑞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分别给予购房款0.5%、0.6%的消费补助,其他对象首次在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0.2%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本条目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或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第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


鼓励本地企业组织员工团购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团购房源的合同网签时间跨度不得超过半年),累计购房款达到一定额度,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补助,(按购房款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大于等于1亿元分四档,分别给予购房款0.6%、0.8%、1%、1.2%比例的补助),组织团购的企业和参与团购的个人不能同时享受本条目两条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第三条 降低教育成本。实施二孩、三孩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入学(入园)“长幼随学(园)”机制。在本市内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三孩,分别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50%、100%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第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四条 降低养育成本。2016年及以后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瑞安户籍二孩、三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二孩,“三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三孩。)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可一次性申领家庭消费券(二孩、三孩补助限额分别为8000元、10000元),到本市指定限上企业消费,企业目录由市商务局发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商务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五条 降低月子成本。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房产建设普惠性公共月子中心,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运营,构建“医疗资源+母婴照护”的优质产后服务链,通过三年建设,实现新增床位60张以上,每年增加20张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鼓励我市市场主体新办月子中心,新办月子中心每床按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分三年予以发放。(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第六条 优化托育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硬件设施投入经费的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4.7万元。


鼓励将孩子送到(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分别给予二孩、三孩500元/月、1000元/月托育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3岁以下儿童。鼓励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适用于6-12月龄)和托小班(适用于12-24月龄),建成规范运营1年后且托位使用率达到60%及以上的,每班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七条 降低托老成本。大力发展医养产业,2025年至少建成2个高质量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生育二孩、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赡养老人(二孩、三孩的(外)祖父母)时,政府对符合对象入住我市已备案的养老机构予以托养服务补助,对二孩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600元/月/人,三孩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800元/月/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二孩,“三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三孩。)


第八条 实施公共服务优享。针对我市二孩、三孩家庭,定期发放瑞安市内国有A级景区门票等文旅产品优惠券(二孩家庭每年限额补助800元,三孩家庭每年补助限额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针对我市二孩、三孩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以520元优惠价购买市体育馆游泳馆30次卡一张。(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九条 降低创业成本。加大创新创业吸引力度,对入驻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场地租金“一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三年减半收取;入驻企业向科投公司全额缴纳场地租金,按入驻协议规定通过年度考核的,租金减免部分由市科技局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 实施住房公积金缴纳补贴激励。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本政策施行之前未在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民营企业,给予企业发放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补助。补贴实施期限从本政策施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2026年每年的6月-10月申报一次补贴,申报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2023年仅计算政策施行之日-12月)实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部分的三分之一,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本政策由各条措施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政策中的本市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单方我市户籍人口需子女落户瑞安)。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1-17 14:39:47

  目前,瑞安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审核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将《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78号

    联系电话:0577-65812779

    电子邮件:rafggf@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温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3〕7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瑞政办〔2023〕75号)精神,加快推进人口集聚,实现人口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瑞安市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实施快速落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侨助”综合性服务咨询窗口,专人受理华侨提出的落户、住房、教育、医疗、投资、法律、华侨身份认定等政策咨询、问题诉求,为华侨提供咨询解答和引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侨办)、市侨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投促中心、市医疗保障局)。


进一步便捷华侨回瑞落户手续,简化华侨落户审批流程,建立华侨落户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形成定期闭环式化解华侨落户反映问题规范流程,事项办理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侨办)、市侨联)。


第二条 降低购房成本。符合政策的瑞籍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分别给予购房款0.5%、0.6%的消费补助,其他对象首次在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0.2%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本条目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或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第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


鼓励本地企业组织员工团购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团购房源的合同网签时间跨度不得超过半年),累计购房款达到一定额度,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补助,(按购房款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大于等于1亿元分四档,分别给予购房款0.6%、0.8%、1%、1.2%比例的补助),组织团购的企业和参与团购的个人不能同时享受本条目两条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第三条 降低教育成本。实施二孩、三孩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入学(入园)“长幼随学(园)”机制。在本市内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三孩,分别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50%、100%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第二孩的本市户籍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第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


第四条 降低养育成本。2016年及以后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瑞安户籍二孩、三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二孩,“三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三孩。)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可一次性申领家庭消费券(二孩、三孩补助限额分别为8000元、10000元),到本市指定限上企业消费,企业目录由市商务局发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商务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五条 降低月子成本。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房产建设普惠性公共月子中心,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运营,构建“医疗资源+母婴照护”的优质产后服务链,通过三年建设,实现新增床位60张以上,每年增加20张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鼓励我市市场主体新办月子中心,新办月子中心每床按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分三年予以发放。(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第六条 优化托育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硬件设施投入经费的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4.7万元。


鼓励将孩子送到(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分别给予二孩、三孩500元/月、1000元/月托育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3岁以下儿童。鼓励社会办托育机构新增建设乳儿班(适用于6-12月龄)和托小班(适用于12-24月龄),建成规范运营1年后且托位使用率达到60%及以上的,每班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七条 降低托老成本。大力发展医养产业,2025年至少建成2个高质量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生育二孩、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赡养老人(二孩、三孩的(外)祖父母)时,政府对符合对象入住我市已备案的养老机构予以托养服务补助,对二孩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600元/月/人,三孩家庭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800元/月/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二孩,“三孩”是指同一对夫妇在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生育的第三孩。)


第八条 实施公共服务优享。针对我市二孩、三孩家庭,定期发放瑞安市内国有A级景区门票等文旅产品优惠券(二孩家庭每年限额补助800元,三孩家庭每年补助限额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针对我市二孩、三孩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以520元优惠价购买市体育馆游泳馆30次卡一张。(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本条目针对本市户籍家庭,“二孩”、“三孩”是指在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由同一对夫妇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


第九条 降低创业成本。加大创新创业吸引力度,对入驻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场地租金“一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三年减半收取;入驻企业向科投公司全额缴纳场地租金,按入驻协议规定通过年度考核的,租金减免部分由市科技局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 实施住房公积金缴纳补贴激励。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本政策施行之前未在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民营企业,给予企业发放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补助。补贴实施期限从本政策施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2026年每年的6月-10月申报一次补贴,申报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2023年仅计算政策施行之日-12月)实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纳部分的三分之一,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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