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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1-03 13:57:17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托育机构建设和设置工作,鼓励和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支持托育机构不断改善园所条件,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和《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对象

全市所有经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除外,下同),均可参加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参照幼儿园性质及等级,由教育部门负责。

本细则所指托育服务是面向普通家庭提供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普惠认定

(一)认定申请

有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已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园托育部,直接向辖区教育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不得虚构定价,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如下:全日托(托育服务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的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以及乳儿班的费用,分别不得高于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0%、55%和60%;对于半日托(即托育服务小于4小时且在托的时间为半天或不足半天),费用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收费标准的70%。临时托、计时托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相应收费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认定程序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各班型收费价格等。符合要求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

三、等级评定

(一)等级分类

温州市托育机构等级共分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准入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所在幼儿园的等级。

(二)评定申请

1.申请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托育机构,需对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应等级申报,经评定后给予确认。

2.新备案托育机构且正常营业,可评定为准入级。正常营业满一年后可申请三星级或四星级评定。评定为四星级后满一年,可申请五星级评定。

3.托育机构对照《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见附表)自评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相应星级评定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托育机构的申报级别,对申请三星级、四星级托育机构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对申请五星级托育机构进行材料审核,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评定。

4.托育机构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评定部门给予撤销;如抽检县(市、区)当年评定机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该地区当年评定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评定。五星级托育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定。

5.各地应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含卫健、教育、公安、住建、市监、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各地可设立评定专家库,并做好评定前的培训工作。

6.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原则上市级每年安排1次,县级每年可安排2次,于每年4月上中旬或9月中下旬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符合评定要求的,2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

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试行)(详见附表),主要从办托条件、服务供给、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1.一类指标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参与机构星级评定。

2.二类指标必达项目中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整改通过后再申请评定;基本项目中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五星级;2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四星级;3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三星级。

3.三类指标得分要求:五星级总分不低于90分,四星级总分不低于80分,三星级总分不低于70分。其中各分项得分要求五星级不低于85%、四星级不低于75%、三星级不低于65%。

四、补助规定

(一)补助标准

对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参照当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准入级对应当地幼儿园准办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对应当地幼儿园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的补助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二)资金保障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托育机构备案的县(市、区)财政安排,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三)补助申请

原则上每年从上年度的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幼儿园托育部向辖区教育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四)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普惠要求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出现以下情形,应取消该机构相应补助资格,已拨补助资金应予追回。辖区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1.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按结算补助周期服务未满一年的;

2.在结算补助周期内,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机构有失信惩戒记录;机构内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3.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行为。

4.机构违反托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必要的资金保障;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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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1-03 13:57:17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托育机构建设和设置工作,鼓励和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支持托育机构不断改善园所条件,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和《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对象

全市所有经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除外,下同),均可参加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参照幼儿园性质及等级,由教育部门负责。

本细则所指托育服务是面向普通家庭提供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普惠认定

(一)认定申请

有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已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园托育部,直接向辖区教育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不得虚构定价,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如下:全日托(托育服务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的托大班(含混合班)、托小班以及乳儿班的费用,分别不得高于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除以12,折算为月)的50%、55%和60%;对于半日托(即托育服务小于4小时且在托的时间为半天或不足半天),费用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收费标准的70%。临时托、计时托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相应收费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认定程序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各班型收费价格等。符合要求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

三、等级评定

(一)等级分类

温州市托育机构等级共分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准入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所在幼儿园的等级。

(二)评定申请

1.申请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托育机构,需对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应等级申报,经评定后给予确认。

2.新备案托育机构且正常营业,可评定为准入级。正常营业满一年后可申请三星级或四星级评定。评定为四星级后满一年,可申请五星级评定。

3.托育机构对照《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见附表)自评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相应星级评定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托育机构的申报级别,对申请三星级、四星级托育机构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对申请五星级托育机构进行材料审核,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评定。

4.托育机构三星级、四星级评定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评定部门给予撤销;如抽检县(市、区)当年评定机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该地区当年评定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评定。五星级托育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定。

5.各地应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含卫健、教育、公安、住建、市监、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各地可设立评定专家库,并做好评定前的培训工作。

6.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审核评定工作,原则上市级每年安排1次,县级每年可安排2次,于每年4月上中旬或9月中下旬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符合评定要求的,2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

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试行)(详见附表),主要从办托条件、服务供给、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1.一类指标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参与机构星级评定。

2.二类指标必达项目中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整改通过后再申请评定;基本项目中1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五星级;2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四星级;3项以上(含)不符合要求,不得申请三星级。

3.三类指标得分要求:五星级总分不低于90分,四星级总分不低于80分,三星级总分不低于70分。其中各分项得分要求五星级不低于85%、四星级不低于75%、三星级不低于65%。

四、补助规定

(一)补助标准

对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参照当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准入级对应当地幼儿园准办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对应当地幼儿园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的补助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二)资金保障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托育机构备案的县(市、区)财政安排,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三)补助申请

原则上每年从上年度的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幼儿园托育部向辖区教育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四)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普惠要求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出现以下情形,应取消该机构相应补助资格,已拨补助资金应予追回。辖区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1.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按结算补助周期服务未满一年的;

2.在结算补助周期内,机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机构有失信惩戒记录;机构内发生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3.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行为。

4.机构违反托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必要的资金保障;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及等级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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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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