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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温州市普惠托育机构生均补助发放工作,市卫健委起草制定了《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起草过程
为做好温州市普惠托育机构生均补助发放工作,市卫健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2023年5月联合起草完成《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初稿。2023年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个月。2023年9月同时向各县(市、区)卫健局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市监局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5条。10月组织专家论证,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后,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提交市卫健委党委会议审议。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定对象
全市所有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托育服务机构均可参加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幼儿园托育部由教育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由卫健部门负责。
二、普惠认定
按照申请普惠认定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向辖区主管部门申报,条件包括定价合理、收费规范、质量保证。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
三、等级评定
托育机构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准入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所在幼儿园的等级。申请等级评定机构需先对照《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见附表)自评后,向当地卫健部门提出相应星级评定申请。原则上市级每年安排1次,县级每年可安排2次,于每年4月上中旬或9月中下旬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符合评定要求的,2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四、补助规定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参照当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分等级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的补助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安排,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从上年度的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提出补助申请。若出现不符合补助行为,应取消该机构相应补助资格,已拨补助资金应予追回。
五、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部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周慧慧
联系电话:0577-89617103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22〕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温政发〔2022〕23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温州市普惠托育机构生均补助发放工作,市卫健委起草制定了《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起草过程
为做好温州市普惠托育机构生均补助发放工作,市卫健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于2023年5月联合起草完成《温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初稿。2023年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个月。2023年9月同时向各县(市、区)卫健局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市监局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5条。10月组织专家论证,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后,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提交市卫健委党委会议审议。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定对象
全市所有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托育服务机构均可参加普惠认定及等级评定,幼儿园托育部由教育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由卫健部门负责。
二、普惠认定
按照申请普惠认定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向辖区主管部门申报,条件包括定价合理、收费规范、质量保证。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2年。
三、等级评定
托育机构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准入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所在幼儿园的等级。申请等级评定机构需先对照《温州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估标准》(见附表)自评后,向当地卫健部门提出相应星级评定申请。原则上市级每年安排1次,县级每年可安排2次,于每年4月上中旬或9月中下旬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符合评定要求的,2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四、补助规定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参照当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分等级按照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托大班1.2倍、托小班1.5倍、乳儿班2.0倍的补助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安排,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从上年度的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提出补助申请。若出现不符合补助行为,应取消该机构相应补助资格,已拨补助资金应予追回。
五、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部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周慧慧
联系电话:0577-8961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