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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2024-01-28 09:39:02

穗府办〔202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7日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促进广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幼有所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内容,以扩大服务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强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持续深化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供给体系、管理指导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2023年,每个区建成1个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全市20%街(镇)建有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2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全市新增11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500个。全市托位总量达到7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0个。

  2024年,建设1个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区至少1个)。全市70%街(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4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至少新增5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每区至少5个)。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700个以上。全市托位总量达到10万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0个。

  2025年,全市100%街(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6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至少新增1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每区至少10个)。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1000个以上。全市托位总量达到12万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8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

  三、任务措施

  (一)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 建设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婴幼儿家庭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优化配置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的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市、区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分别购买有关托育服务,编制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协同发展,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儿童保健有机融合。到2025年,基本建成“1+11+N”(1个市级、1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带动服务N个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幼儿园应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5年,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托位达到2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 搭建街(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各区、街(镇)根据本辖区0至3岁常住婴幼儿人口数量新增配置普惠托位,稳步推进“一街(镇)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全市各街(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街(镇)普惠托育服务。鼓励街(镇)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普惠托育点共同发展“1+X”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市所有街(镇)至少应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完成辖区普惠托位建设任务,新增托位2.45万个。(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 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每个社区生活圈配置一处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整合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公共服务资源,探索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100—300平方米可为一个点),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鼓励引入优质大型托育企业连锁经营社区普惠托育点,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市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全市新增社会力量开办的托位1.4万个。(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5. 支持用人单位开办普惠托育。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全市至少新增1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新增6600个托位。(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6. 支持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鼓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组建托育服务集团,引领全市托育工作发展。充分践行国有企业担当,以市场化原则建设国有托育机构并自主经营。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国有闲置场地开办托育服务,降低企业整体办托成本,逐步开启自主品牌和运营管理服务的对外输出。到2025年,依托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新增5000个托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培训。

  7. 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8. 重视岗位能力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扎实开展保育员、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和托育企业深化合作,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相关院校、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持续开展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新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在岗保育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负责人100%持证上岗,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技能提升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组织对每个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9. 加大卫生保健人员指导力度。组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现场示范教学机构库。编写婴幼儿照护专业培训教材,突出科学育儿方法,指导从业人员做好婴幼儿照护工作。加强医育结合,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导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1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 提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专业力量,发挥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推进“互联网+婴幼儿智慧化管理”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做优做强“广州家庭科学育儿第一课”,指导年轻父母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技能,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

  (三)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发展措施。

  11.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广州市托育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完善托育机构规范标准、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实施《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分解细化年度规划指标,按序时进度推动落实。实施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12. 完善普惠托育价格体系。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支持街(镇)、用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办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培育市、区级普惠托育机构。探索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加强对托育机构普惠收费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3.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14. 强化托育场地保障。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实现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由各区提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及按要求配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设、建成后可无偿移交属地街(镇)政府,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5. 支持存量资源利用。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场地,盘活用于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场地供应力度。健全“一事一议”机制,由各区政府牵头,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利用、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16. 加强场所建设指导。加大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指导,强化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消防验收指导,分级分类开展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在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基础上,针对托育功能完备且实际开展收托服务的现有托育场所,可由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用途包含“托育服务”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材料。(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健全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17.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环境。依法关停无证照机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实施“一园一策”,加强对现有未备案托育机构的指导,全面提高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 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9. 打造智慧化管理模式。加快市托育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完善“广州托育地图”功能,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到2025年,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共享台账并动态更新,托育机构年报完成率达100%,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20.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注重行业监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市、区、街(镇)三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加强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责任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市婴幼儿托育照护协会)

  (二)强化财政支持。积极推动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地实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为期3—5年的运营奖补,对街(镇)新建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实施建设奖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制度,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客观报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示范,凝聚全社会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共识,汇聚社会各方面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力量。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四)强化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评估、年度评价、终期总结”的执行情况闭环管理制度。各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医改考核、生育友好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各级各部门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附件:各区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附件

各区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序号

2022年已有托位(个)

2025年规划托位(个)

距离规划值还需新增托位数(个)

分年度托位数量指标

2023年托位(个)

2024年托位(个)

2025年托位(个)

合计

60336

121800

61464

70010

103360

121800

1

越秀

3111

8320

5209

3915

6760

8320

2

海珠

6015

12600

6585

7050

10620

12600

3

荔湾

3744

6560

2816

4200

5710

6560

4

天河

6716

17060

10344

8320

13960

17060

5

白云

8001

15130

7129

9130

12990

15130

6

黄埔

5765

15250

9485

7235

12410

15250

7

花都

3165

6000

2835

3610

5150

6000

8

番禺

10873

19010

8137

12175

16570

19010


序号

2022年已有托位(个)

2025年规划托位(个)

距离规划值还需新增托位数(个)

分年度托位数量指标

2023年托位(个)

2024年托位(个)

2025年托位(个)

9

南沙

3728

7950

4222

4390

6680

7950

10

从化

1020

3070

2050

1335

2460

3070

11

增城

8198

10850

2652

8650

10050

10850

注:1. 2022年已有托位数由各区卫生健康局统计,统计时间节点为2022年12月。

2. 分年度托位数根据《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2025年指标数分三年推进落实,以2022年底为基数,计算与2025年规划值的差距,结合2023年完成情况,推测2024年完成70%,2025年完成100%。

3. 分区托位指标基于综合考虑各区托位利用情况、规划年份常住人口增长情况、育龄人口占比情况及城镇人口的比例,建立各区托位规划系数模型,明确托位增长最低水平。与《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等文件指标保持一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月23日印发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2024-01-28 09:39:02

穗府办〔202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7日


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促进广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幼有所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内容,以扩大服务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强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持续深化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供给体系、管理指导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2023年,每个区建成1个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全市20%街(镇)建有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2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全市新增11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500个。全市托位总量达到7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0个。

  2024年,建设1个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区至少1个)。全市70%街(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4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至少新增5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每区至少5个)。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700个以上。全市托位总量达到10万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0个。

  2025年,全市100%街(镇)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镇)6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至少新增1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每区至少10个)。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1000个以上。全市托位总量达到12万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8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

  三、任务措施

  (一)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 建设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婴幼儿家庭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优化配置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的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市、区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分别购买有关托育服务,编制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协同发展,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儿童保健有机融合。到2025年,基本建成“1+11+N”(1个市级、1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带动服务N个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在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幼儿园应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5年,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托位达到2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 搭建街(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各区、街(镇)根据本辖区0至3岁常住婴幼儿人口数量新增配置普惠托位,稳步推进“一街(镇)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全市各街(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街(镇)普惠托育服务。鼓励街(镇)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普惠托育点共同发展“1+X”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市所有街(镇)至少应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完成辖区普惠托位建设任务,新增托位2.45万个。(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4. 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每个社区生活圈配置一处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整合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公共服务资源,探索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100—300平方米可为一个点),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鼓励引入优质大型托育企业连锁经营社区普惠托育点,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市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全市新增社会力量开办的托位1.4万个。(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5. 支持用人单位开办普惠托育。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全市至少新增1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新增6600个托位。(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6. 支持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鼓励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组建托育服务集团,引领全市托育工作发展。充分践行国有企业担当,以市场化原则建设国有托育机构并自主经营。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国有闲置场地开办托育服务,降低企业整体办托成本,逐步开启自主品牌和运营管理服务的对外输出。到2025年,依托国有资本举办托育服务集团,新增5000个托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培训。

  7. 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8. 重视岗位能力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扎实开展保育员、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和托育企业深化合作,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相关院校、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持续开展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新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在岗保育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负责人100%持证上岗,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技能提升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组织对每个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9. 加大卫生保健人员指导力度。组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现场示范教学机构库。编写婴幼儿照护专业培训教材,突出科学育儿方法,指导从业人员做好婴幼儿照护工作。加强医育结合,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导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1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全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 提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专业力量,发挥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推进“互联网+婴幼儿智慧化管理”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做优做强“广州家庭科学育儿第一课”,指导年轻父母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技能,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

  (三)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发展措施。

  11.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广州市托育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完善托育机构规范标准、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实施《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分解细化年度规划指标,按序时进度推动落实。实施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12. 完善普惠托育价格体系。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支持街(镇)、用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办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培育市、区级普惠托育机构。探索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加强对托育机构普惠收费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3.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14. 强化托育场地保障。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实现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由各区提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及按要求配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设、建成后可无偿移交属地街(镇)政府,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5. 支持存量资源利用。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场地,盘活用于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场地供应力度。健全“一事一议”机制,由各区政府牵头,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利用、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16. 加强场所建设指导。加大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指导,强化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消防验收指导,分级分类开展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在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基础上,针对托育功能完备且实际开展收托服务的现有托育场所,可由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用途包含“托育服务”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材料。(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健全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17.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环境。依法关停无证照机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实施“一园一策”,加强对现有未备案托育机构的指导,全面提高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 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9. 打造智慧化管理模式。加快市托育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完善“广州托育地图”功能,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到2025年,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共享台账并动态更新,托育机构年报完成率达100%,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20.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注重行业监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市、区、街(镇)三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加强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责任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市婴幼儿托育照护协会)

  (二)强化财政支持。积极推动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地实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为期3—5年的运营奖补,对街(镇)新建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实施建设奖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制度,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客观报道,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示范,凝聚全社会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共识,汇聚社会各方面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力量。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四)强化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评估、年度评价、终期总结”的执行情况闭环管理制度。各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医改考核、生育友好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各级各部门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附件:各区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附件

各区分年度托位指标分解表


序号

2022年已有托位(个)

2025年规划托位(个)

距离规划值还需新增托位数(个)

分年度托位数量指标

2023年托位(个)

2024年托位(个)

2025年托位(个)

合计

60336

121800

61464

70010

103360

121800

1

越秀

3111

8320

5209

3915

6760

8320

2

海珠

6015

12600

6585

7050

10620

12600

3

荔湾

3744

6560

2816

4200

5710

6560

4

天河

6716

17060

10344

8320

13960

17060

5

白云

8001

15130

7129

9130

12990

15130

6

黄埔

5765

15250

9485

7235

12410

15250

7

花都

3165

6000

2835

3610

5150

6000

8

番禺

10873

19010

8137

12175

16570

19010


序号

2022年已有托位(个)

2025年规划托位(个)

距离规划值还需新增托位数(个)

分年度托位数量指标

2023年托位(个)

2024年托位(个)

2025年托位(个)

9

南沙

3728

7950

4222

4390

6680

7950

10

从化

1020

3070

2050

1335

2460

3070

11

增城

8198

10850

2652

8650

10050

10850

注:1. 2022年已有托位数由各区卫生健康局统计,统计时间节点为2022年12月。

2. 分年度托位数根据《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2025年指标数分三年推进落实,以2022年底为基数,计算与2025年规划值的差距,结合2023年完成情况,推测2024年完成70%,2025年完成100%。

3. 分区托位指标基于综合考虑各区托位利用情况、规划年份常住人口增长情况、育龄人口占比情况及城镇人口的比例,建立各区托位规划系数模型,明确托位增长最低水平。与《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等文件指标保持一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月23日印发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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