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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其中,明确我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及定价规则等。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成本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工作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通知》规定,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代收费(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大类8个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托育机构擅自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
(二)明确托育机构托育费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通知》明确,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3种托班类型分别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900元/月、1200元/月、2000元/月;民办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300元/月、1600元/月、2400元/月;独立民办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600元/月、1800元/月、2600元/月。
(三)加强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管理。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寒暑假停园停托以及婴幼儿已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按实际未入园入托天数进行退费;因婴幼儿原因未入园入托的,则按照托育费的一定比例退费,并规定相关退费比例必须协议约定。
(四)明确适用范围。《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五、关键词诠释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监审处(收费管理处),赵鹏飞,51708531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其中,明确我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及定价规则等。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成本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工作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济发〔2022〕15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通知》规定,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和代收费(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大类8个收费项目。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托育机构擅自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
(二)明确托育机构托育费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通知》明确,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3种托班类型分别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900元/月、1200元/月、2000元/月;民办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300元/月、1600元/月、2400元/月;独立民办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1600元/月、1800元/月、2600元/月。
(三)加强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管理。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寒暑假停园停托以及婴幼儿已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按实际未入园入托天数进行退费;因婴幼儿原因未入园入托的,则按照托育费的一定比例退费,并规定相关退费比例必须协议约定。
(四)明确适用范围。《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五、关键词诠释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监审处(收费管理处),赵鹏飞,51708531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