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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02-20 13:43:18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市建设委)、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审批局、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按照《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29日

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推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大激发托育行业市场活力,确保入托婴幼儿的安全和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一体监管,提升效能。坚持实施托育行业监管一体化,整合各部门、各层级监管力量,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规范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科学精准,提升效率。以风险和信用为基础,以分级分类和协同为关键,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服务优先,提升效果。发展和规范并重,强化托育机构法律意识,自觉遵循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提升托育行业自律,推进市场主体自治。

四是拓宽渠道,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信用监管。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并提升其示范效应,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促进托育服务行业良性长足发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在托育监管领域落实6项基本制度,推广4项场景化措施,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托育机构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多部门协同共治,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二、建立健全六项基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风险监管制度

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构建托育机构风险评估机制。查找分析托育机构风险影响因素,推进监管力量和资源精准投放,全面开展风险评估(附件1)。

(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估制度

完善托育机构信用监管,针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行政处罚记录,对全市托育机构统一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附件2)。


(三)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监管,统筹风险监管与信用监管两个维度,确定合理的监管频次,针对不同级别的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附件3)。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

紧密依托“接诉即办”“吹哨报到”工作机制,督促落实街道(乡镇)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区级组织领导,发挥各区主责作用,开展托育机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市级部门统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附件4)。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制度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市场主体在办理完营业执照之后,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不断健全托育行业科技监管制度,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附件5)。

(六)建立健全共治监管制度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主体自治、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共治工作格局,将托育机构和家长委员会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协同服务机制,进一步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提升托育服务水平,促进发挥共治监管成效(附件6)。

三、试点托育机构场景监管

(一)推行一业一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编制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附件7),督促托育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二)推行一业一单

梳理汇总托育机构检查项目,制定托育机构综合监管统一行政检查单,严格执行检查单制度,将市、区、街道(乡镇)执法职权具体展现,明确执法处罚依据,按照检查单所列内容开展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性。

(三)推行一业一查

按照“管审批必须管监管、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管业务必须管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据编制的协同监管制度,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优化检查方式,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各部门可根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本部门检查频次要求开展检查,必要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推行一业一评

对市场主体开展“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建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信用行为为根本的分类分级评价机制。各区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形成行业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明确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计划。台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和街道(乡镇)、托育机构名称、分级分类等级等内容。每年完成一次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鼓励大胆探索、积极试点,努力形成经验做法,动态优化各项考核指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将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托育服务为备案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培训宣传

加大对执法人员指导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综合监管的宣传和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2.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试行)              

3.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4.北京市托育机构协同监管制度(试行)

5.北京市托育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试行)

6.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共治制度(试行)

7.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试行)     


附件下载地址:

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qt/202308/t20230831_3238956.html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02-20 13:43:18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市建设委)、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审批局、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按照《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29日

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推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大激发托育行业市场活力,确保入托婴幼儿的安全和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一体监管,提升效能。坚持实施托育行业监管一体化,整合各部门、各层级监管力量,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规范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科学精准,提升效率。以风险和信用为基础,以分级分类和协同为关键,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服务优先,提升效果。发展和规范并重,强化托育机构法律意识,自觉遵循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提升托育行业自律,推进市场主体自治。

四是拓宽渠道,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信用监管。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并提升其示范效应,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促进托育服务行业良性长足发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在托育监管领域落实6项基本制度,推广4项场景化措施,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托育机构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多部门协同共治,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二、建立健全六项基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风险监管制度

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构建托育机构风险评估机制。查找分析托育机构风险影响因素,推进监管力量和资源精准投放,全面开展风险评估(附件1)。

(二)建立健全信用评估制度

完善托育机构信用监管,针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行政处罚记录,对全市托育机构统一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附件2)。


(三)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监管,统筹风险监管与信用监管两个维度,确定合理的监管频次,针对不同级别的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附件3)。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

紧密依托“接诉即办”“吹哨报到”工作机制,督促落实街道(乡镇)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区级组织领导,发挥各区主责作用,开展托育机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市级部门统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附件4)。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制度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市场主体在办理完营业执照之后,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不断健全托育行业科技监管制度,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附件5)。

(六)建立健全共治监管制度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主体自治、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共治工作格局,将托育机构和家长委员会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协同服务机制,进一步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提升托育服务水平,促进发挥共治监管成效(附件6)。

三、试点托育机构场景监管

(一)推行一业一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编制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附件7),督促托育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二)推行一业一单

梳理汇总托育机构检查项目,制定托育机构综合监管统一行政检查单,严格执行检查单制度,将市、区、街道(乡镇)执法职权具体展现,明确执法处罚依据,按照检查单所列内容开展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性。

(三)推行一业一查

按照“管审批必须管监管、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管业务必须管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据编制的协同监管制度,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优化检查方式,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各部门可根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本部门检查频次要求开展检查,必要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推行一业一评

对市场主体开展“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建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信用行为为根本的分类分级评价机制。各区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形成行业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明确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计划。台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和街道(乡镇)、托育机构名称、分级分类等级等内容。每年完成一次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鼓励大胆探索、积极试点,努力形成经验做法,动态优化各项考核指标。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将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托育服务为备案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培训宣传

加大对执法人员指导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综合监管的宣传和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2.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试行)              

3.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4.北京市托育机构协同监管制度(试行)

5.北京市托育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试行)

6.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共治制度(试行)

7.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试行)     


附件下载地址:

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qt/202308/t20230831_3238956.html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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