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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3-25 11:00: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68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一)增强公办机构收费机制灵活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规范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机构收费管理。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引导经营者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建立支持幼儿园托育收费政策体系。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单独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提高幼儿园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实际需求。

  (四)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收费指导。社区托育机构托育费按照注册备案的类型,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注册备案类型为公办机构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注册备案类型为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机构的托育费按照当地制定的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收费政策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健全收费监管制度

  (一)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费,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

  托育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材料费、维护修缮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建立健全收费评估调整机制。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灵敏有序的托育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托育行业人力成本占比高、变化快的特点,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政策、收费水平、服务成本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健全收费监测调控体系。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托育服务市场收费标准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收费标准及人力成本、房租等变化趋势,探索建立收费标准指数体系。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每年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要求的相关报表,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调控提供重要依据。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二)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配套政策

  (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价格和收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3年底前出台当地收费标准。要同步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的了解。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3-25 11:00: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68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一)增强公办机构收费机制灵活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规范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机构收费管理。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引导经营者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建立支持幼儿园托育收费政策体系。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单独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提高幼儿园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实际需求。

  (四)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收费指导。社区托育机构托育费按照注册备案的类型,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注册备案类型为公办机构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注册备案类型为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机构的托育费按照当地制定的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收费政策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健全收费监管制度

  (一)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费,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

  托育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材料费、维护修缮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建立健全收费评估调整机制。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灵敏有序的托育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托育行业人力成本占比高、变化快的特点,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政策、收费水平、服务成本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健全收费监测调控体系。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托育服务市场收费标准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收费标准及人力成本、房租等变化趋势,探索建立收费标准指数体系。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每年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要求的相关报表,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调控提供重要依据。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二)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配套政策

  (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价格和收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3年底前出台当地收费标准。要同步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的了解。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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