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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暖民心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全县安心托幼行动,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发改商价函〔2023〕17号)精神,现将我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执行居民价格
对本县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指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执行居民非阶梯水价;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气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托育机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
三、办理流程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应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交县卫健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办结次月或办理流程归档后执行。县卫健部门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每半年将辖区内提交注销备案申请的托育机构名单抄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托育机构申请注销备案后,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三、相关工作要求
县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县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和注销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已备案或注销的机构名单抄送至县发改部门和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备案、注销情况,同时主动公开办理指南,便于托育机构办理申请。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庐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暖民心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全县安心托幼行动,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发改商价函〔2023〕17号)精神,现将我县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执行居民价格
对本县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指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执行居民非阶梯水价;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气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托育机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
三、办理流程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应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交县卫健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办结次月或办理流程归档后执行。县卫健部门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每半年将辖区内提交注销备案申请的托育机构名单抄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托育机构申请注销备案后,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三、相关工作要求
县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县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和注销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已备案或注销的机构名单抄送至县发改部门和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备案、注销情况,同时主动公开办理指南,便于托育机构办理申请。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庐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