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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托育服务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4-03-27 10:25:56

各区卫健局、人社局:

  为畅通我市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发展通道,提升托育专业水平,现将《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优化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促进托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精神,率先做好托育服务职称评审先行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卫健部门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中从事托育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托育服务专业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两个等级;各级别名称为初级托育师、中级托育师。在卫生技术人员系列中增设托育服务专业类别。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热爱托育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二)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在职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可以年累积计算)。其中专业技能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24课时,职业道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心理健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第三章  托育专业初级职称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一)具有中专(含职高、中职、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四)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以及 3-7项中的两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托育服务一线照护、照护管理等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且培训内容符合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要求。

  (三)熟悉婴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托育活动的特点,能依据照护计划独立照料婴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托育活动,胜任保育、照护工作。

  (四)牵头参与婴幼儿常见的意外事件的紧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五)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幼儿家长等进行婴幼儿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七)掌握婴幼儿照护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托育研究和创新实践。主动进行托育反思,每年撰写1篇托育工作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区级以上托育照护(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

  (三)参与区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编写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已被采纳实施。

  (五)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并已出版。

  (六)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

  (七)发挥实践作用,在市级以上举办的托育相关培训班上授课至少1次。

  第四章  托育专业中级职称 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一)具有中专(含职高、中职、技校)毕业学历,取得

  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三)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四)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以及3-7项中的三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托育服务一线照护、照护管理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且培训内容符合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要求。

  (三)熟悉婴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托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婴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托育活动,胜任保育、照护工作。

  (四)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幼儿家长等进行托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制订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评估培训效果。

  (五)牵头参与婴幼儿常见的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或修订、培训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六)经常性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 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站点筹开,或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或参与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市级以上托育照护(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二)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2项。

  (四)市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写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七)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2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精准理解、应用娴熟。

  2.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3.熟悉:明白其意,并能应用。

  4.了解:知其大意。

  5.奖项:为了表彰某个领域中有特殊表现的人或事而设立的项目,本条件中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托育照护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等,以发文部门制作的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专利:第一发明人指原创发明人。专利的类型、专利的转化应用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7.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课题或项目。

  8.主持:负责掌握或处理主持日常工作,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展。

  9.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0.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1.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2.著作(教材):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13.译著:把某种外语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翻译成汉语作品的著作。

  14.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5.论文(论著):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数量。

  2.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本条件所提获得的奖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业绩, 均以个人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

  (三)对著作(教材、译著)、论文(论著)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各类学术报告等复印件。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著作(教材、译著)、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托育服务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4-03-27 10:25:56

各区卫健局、人社局:

  为畅通我市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发展通道,提升托育专业水平,现将《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优化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促进托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精神,率先做好托育服务职称评审先行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卫健部门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中从事托育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托育服务专业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两个等级;各级别名称为初级托育师、中级托育师。在卫生技术人员系列中增设托育服务专业类别。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热爱托育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二)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在职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可以年累积计算)。其中专业技能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24课时,职业道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心理健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第三章  托育专业初级职称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一)具有中专(含职高、中职、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四)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初级托育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以及 3-7项中的两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托育服务一线照护、照护管理等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且培训内容符合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要求。

  (三)熟悉婴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托育活动的特点,能依据照护计划独立照料婴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托育活动,胜任保育、照护工作。

  (四)牵头参与婴幼儿常见的意外事件的紧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五)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幼儿家长等进行婴幼儿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七)掌握婴幼儿照护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托育研究和创新实践。主动进行托育反思,每年撰写1篇托育工作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区级以上托育照护(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

  (三)参与区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编写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已被采纳实施。

  (五)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并已出版。

  (六)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

  (七)发挥实践作用,在市级以上举办的托育相关培训班上授课至少1次。

  第四章  托育专业中级职称 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一)具有中专(含职高、中职、技校)毕业学历,取得

  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三)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托育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四)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中级托育师资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以及3-7项中的三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托育服务一线照护、照护管理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每年参加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40课时,且培训内容符合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要求。

  (三)熟悉婴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托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婴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托育活动,胜任保育、照护工作。

  (四)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幼儿家长等进行托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制订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评估培训效果。

  (五)牵头参与婴幼儿常见的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或修订、培训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六)经常性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 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站点筹开,或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或参与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市级以上托育照护(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二)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2项。

  (四)市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写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七)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2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精准理解、应用娴熟。

  2.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3.熟悉:明白其意,并能应用。

  4.了解:知其大意。

  5.奖项:为了表彰某个领域中有特殊表现的人或事而设立的项目,本条件中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托育照护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巾帼标兵等,以发文部门制作的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专利:第一发明人指原创发明人。专利的类型、专利的转化应用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7.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课题或项目。

  8.主持:负责掌握或处理主持日常工作,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展。

  9.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0.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1.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2.著作(教材):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13.译著:把某种外语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翻译成汉语作品的著作。

  14.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5.论文(论著):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数量。

  2.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本条件所提获得的奖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业绩, 均以个人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

  (三)对著作(教材、译著)、论文(论著)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各类学术报告等复印件。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著作(教材、译著)、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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