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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托育机构 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27 11:16:10


各区卫健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 门 监 管 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加强托育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和环境建设,强化托育机构安全责任和风险管控意识,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推动建立托育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保在托婴幼儿、工作人员及托育机构应有的基本保障,促进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条件

  按照机构自愿申报原则,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本市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即同卫生健康部门签订普惠协议并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购买的保险内容须是为托育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的,包含但不限于托育机构针对婴幼儿意外的场所营运及照护责任险、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托育期间发生意外的雇主责任保险等。

  三、发放标准

  每年按每家机构申报的当年所购买托育相关责任保险(购买签单日期和保险起期在本方案施行日之后)保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助。

  责任保险补助相关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区结合实际做好经费测算,及时将补助经费纳入预算调整,保障发放到位。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各区卫健局每年1月发布申报通知。符合保险补助对象条件的托育机构须于2月15前,向所在镇(街)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托育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自愿申报表》(附件1)。镇(街)于3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卫健局。

  (二)审核。各区卫健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用厦门网站等途径加强信用审查、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说明。

  (三)公示。各区卫健局审核通过后,对需发放责任保险补助款的托育机构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补助发放,并填写《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发放情况表》(附件2)上报市卫健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服务。各级各部门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解读,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积极组织托育机构保险知识普及等相关活动,多措并举提高托育机构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金融保险部门牵头推进托育保险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卫健局要及时汇总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参保信息,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相关保险补助费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审核保险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补助金。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能和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加强落实,协调解决补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补助政策末端落地。

  六、附则

  本方案由厦门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卫规〔2023〕3号(主)附件1.doc

厦卫规〔2023〕3号(主)附件2.doc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托育机构 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27 11:16:10


各区卫健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 门 监 管 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加强托育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和环境建设,强化托育机构安全责任和风险管控意识,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推动建立托育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保在托婴幼儿、工作人员及托育机构应有的基本保障,促进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条件

  按照机构自愿申报原则,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本市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即同卫生健康部门签订普惠协议并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购买的保险内容须是为托育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的,包含但不限于托育机构针对婴幼儿意外的场所营运及照护责任险、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托育期间发生意外的雇主责任保险等。

  三、发放标准

  每年按每家机构申报的当年所购买托育相关责任保险(购买签单日期和保险起期在本方案施行日之后)保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助。

  责任保险补助相关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区结合实际做好经费测算,及时将补助经费纳入预算调整,保障发放到位。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各区卫健局每年1月发布申报通知。符合保险补助对象条件的托育机构须于2月15前,向所在镇(街)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保托育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自愿申报表》(附件1)。镇(街)于3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卫健局。

  (二)审核。各区卫健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用厦门网站等途径加强信用审查、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说明。

  (三)公示。各区卫健局审核通过后,对需发放责任保险补助款的托育机构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补助发放,并填写《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发放情况表》(附件2)上报市卫健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服务。各级各部门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解读,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积极组织托育机构保险知识普及等相关活动,多措并举提高托育机构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金融保险部门牵头推进托育保险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卫健局要及时汇总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参保信息,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相关保险补助费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审核保险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补助金。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能和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加强落实,协调解决补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补助政策末端落地。

  六、附则

  本方案由厦门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卫规〔2023〕3号(主)附件1.doc

厦卫规〔2023〕3号(主)附件2.doc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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