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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3-27 11:22:42

      一、该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地方完善财政政策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为积极构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切实降低机构运营成本,降低家长送托成本,迫切需要出台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二、该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城市做法,结合厦门实际,制订《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三、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补助对象

  该文件所指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含托育园、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  

  (二)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

  1.建设补助标准

  ①对开设普惠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

  ②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按照“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

  2.运营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计算;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3.示范性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补助申请发放流程

  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区级把关,市级复核或指导的方式进行补助审核发放。

  四、工作进展

  2022年8月上旬启动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充分征集各方意见后,2023年4月20日正式印发。

  五、范围期限

  该文件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后的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奖补申请申报指南或通知由各区卫健部门具体发布,每年按照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3-27 11:22:42

      一、该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地方完善财政政策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为积极构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切实降低机构运营成本,降低家长送托成本,迫切需要出台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二、该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城市做法,结合厦门实际,制订《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三、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补助对象

  该文件所指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含托育园、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  

  (二)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

  1.建设补助标准

  ①对开设普惠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

  ②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按照“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

  2.运营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计算;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3.示范性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补助申请发放流程

  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区级把关,市级复核或指导的方式进行补助审核发放。

  四、工作进展

  2022年8月上旬启动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充分征集各方意见后,2023年4月20日正式印发。

  五、范围期限

  该文件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后的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奖补申请申报指南或通知由各区卫健部门具体发布,每年按照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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