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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03-27 13:37:06

现就南昌市卫健委、南昌市发改委、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3年3月,南昌市被命名为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为巩固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6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南昌市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55号),明确要“出台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3〕2号)。为做好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资金补助工作,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行文《关于印发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55号)

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3〕2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县区普惠托育协议价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县级卫生健康、发改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辖区普惠托育协议价,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原则上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应分别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70%、55%、50%。同一机构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鼓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获评南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的托育服务机构,其普惠托育协议价可提升5个百分点。

各县区普惠托育协议价应及时报市卫健委备案,并按规定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明确认定条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已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普惠性幼儿园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不需另行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其认定基本条件,包含以下方面。

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设立条件、托育质量按照《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按照不高于辖区普惠托育协议价收费,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明确认定程序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包括申请认定、审核公示、签署协议和结果公布等四个阶段。

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同时报市卫健委备案。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认定;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明确普惠入托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可享受普惠入托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补助数量根据机构实际收托的0-3岁婴幼儿人数,全日托全额补助,半日托折半补助,计时托、临时托不予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据实计算,收托时间超过当月半数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半数工作日不计算。普惠入托补助分为机构申请、部门审核、资金发放三个流程。

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托班按照对口监管原则,分别向辖区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提交申请;辖区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按对口监管原则,分别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实际入托情况、申报材料等通过实地查看、电话回访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挂官网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视为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婴幼儿入托补贴按月份计算、按季度汇总、按年度统计,报县级财政部门、市卫健委备案,资金发放时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卫健委适时组织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明确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报请县级教育部门确认。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享受政府补助的要追回或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明确监管机制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在申请入托补助时如实填报账户信息。如账户有所变化的,要及时向补助申请审核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机构应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南昌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03-27 13:37:06

现就南昌市卫健委、南昌市发改委、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3年3月,南昌市被命名为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为巩固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6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南昌市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55号),明确要“出台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3〕2号)。为做好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资金补助工作,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行文《关于印发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55号)

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3〕2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县区普惠托育协议价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县级卫生健康、发改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辖区普惠托育协议价,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原则上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应分别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70%、55%、50%。同一机构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鼓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获评南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的托育服务机构,其普惠托育协议价可提升5个百分点。

各县区普惠托育协议价应及时报市卫健委备案,并按规定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明确认定条件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已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普惠性幼儿园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不需另行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其认定基本条件,包含以下方面。

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设立条件、托育质量按照《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按照不高于辖区普惠托育协议价收费,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明确认定程序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包括申请认定、审核公示、签署协议和结果公布等四个阶段。

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同时报市卫健委备案。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认定;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明确普惠入托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可享受普惠入托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执行,补助数量根据机构实际收托的0-3岁婴幼儿人数,全日托全额补助,半日托折半补助,计时托、临时托不予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据实计算,收托时间超过当月半数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半数工作日不计算。普惠入托补助分为机构申请、部门审核、资金发放三个流程。

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托班按照对口监管原则,分别向辖区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提交申请;辖区卫生健康或教育部门按对口监管原则,分别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实际入托情况、申报材料等通过实地查看、电话回访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挂官网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视为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婴幼儿入托补贴按月份计算、按季度汇总、按年度统计,报县级财政部门、市卫健委备案,资金发放时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卫健委适时组织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明确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报请县级教育部门确认。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享受政府补助的要追回或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明确监管机制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在申请入托补助时如实填报账户信息。如账户有所变化的,要及时向补助申请审核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机构应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南昌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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