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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贵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主动公开)
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五条配套措施》(贵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为托育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港市辖区内,依法登记、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设置和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
(三)按普惠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普惠标准: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托育机构标准为年度备案价格扣除补贴资金;对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计时托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幼儿园托班参照各县市区现行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四)招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贵港市户籍人口,父母一方为贵港市常住人口且连续在贵港市缴交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居民所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3周岁)的托育机构;
(五)托育机构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以实际收托人数计算,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充抵托育费用。
(二)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和三区按5:5比例承担,桂平市、平南县参照市补贴标准执行,由县级财政各自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三)此项资金与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三、申办程序
(一)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2.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与承诺书;3.婴幼儿在园名单;4.贵港市户籍需提供父母及幼儿户口本复印件、非贵港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需提供在贵港市连续缴交养老保险六个月的凭证;5.收缴保教费凭证(体现补贴充抵费用内容);6.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7.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按照实际婴幼儿在托月数上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等次以上的证明(登记成立1年以上的,要出具连续多年年检合格以上等次证明,其中一年年检达不到合格等次以上的,不得申请 (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完成)。
(二)县级初审。县级卫健局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托育机构名单。由卫健部门牵头,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单位,现场考察严格查验相关材料。现场考察要严格查验以下材料: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及收费公示;2.婴幼儿在园名单;3.婴幼儿户口本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证明;4.收缴保教费凭证;5.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6.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真实有效资料,托育机构和各县市区卫健局留存复印件(六种材料要齐全),资料内容要真实有效、符合逻辑,确认普惠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并将考察合格的花名册、收托统计表等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每年7月31日、2月20日前完成)。
(三)审核公示。机构申请后在网站及托育机构进行首次公示,县级初审结束后在网站及托育机构进行第二次公示。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发文公布当年度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收托价格和享受普惠补贴托位,人数及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8月25日、3月25日前完成)。
(四)审核发放。县市区卫健局将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市区财政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还需报贵港市财政局)审核发放(每年9月10日、4月10日前完成)。
(五)资金下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市级配套补贴资金下拨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至有关单位(每年9月30日、4月30日前完成)。
四、申办批次
每年9月前完成1-6月份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办工作。次年4月前完成7-12月份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办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要认真核查托育机构提交的有效资料,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把关,确保核查留存资料真实有效,上报名单实事求是。加强对补贴资金和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规范收费行为
1.强化备案管理。托育机构确定具体托育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县市区卫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2.规范收费退费。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各县市区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托育费退费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退还半个月托育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其他退费事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3.落实公示制度。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资金监管
(一)资金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不予补助。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责任追究。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凡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冒领、套取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收回其备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广西和贵港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2.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申请与承诺书
3.托育机构入托儿童花名册
4.已备案托育机构收托情况统计表
5.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现场考察确认表
6.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贵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主动公开)
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五条配套措施》(贵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为托育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港市辖区内,依法登记、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设置和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
(三)按普惠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普惠标准: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托育机构标准为年度备案价格扣除补贴资金;对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计时托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幼儿园托班参照各县市区现行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四)招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贵港市户籍人口,父母一方为贵港市常住人口且连续在贵港市缴交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居民所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3周岁)的托育机构;
(五)托育机构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以实际收托人数计算,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充抵托育费用。
(二)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和三区按5:5比例承担,桂平市、平南县参照市补贴标准执行,由县级财政各自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三)此项资金与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三、申办程序
(一)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2.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与承诺书;3.婴幼儿在园名单;4.贵港市户籍需提供父母及幼儿户口本复印件、非贵港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需提供在贵港市连续缴交养老保险六个月的凭证;5.收缴保教费凭证(体现补贴充抵费用内容);6.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7.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按照实际婴幼儿在托月数上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等次以上的证明(登记成立1年以上的,要出具连续多年年检合格以上等次证明,其中一年年检达不到合格等次以上的,不得申请 (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完成)。
(二)县级初审。县级卫健局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托育机构名单。由卫健部门牵头,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单位,现场考察严格查验相关材料。现场考察要严格查验以下材料: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及收费公示;2.婴幼儿在园名单;3.婴幼儿户口本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证明;4.收缴保教费凭证;5.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6.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真实有效资料,托育机构和各县市区卫健局留存复印件(六种材料要齐全),资料内容要真实有效、符合逻辑,确认普惠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并将考察合格的花名册、收托统计表等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每年7月31日、2月20日前完成)。
(三)审核公示。机构申请后在网站及托育机构进行首次公示,县级初审结束后在网站及托育机构进行第二次公示。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发文公布当年度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收托价格和享受普惠补贴托位,人数及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8月25日、3月25日前完成)。
(四)审核发放。县市区卫健局将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市区财政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还需报贵港市财政局)审核发放(每年9月10日、4月10日前完成)。
(五)资金下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市级配套补贴资金下拨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至有关单位(每年9月30日、4月30日前完成)。
四、申办批次
每年9月前完成1-6月份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办工作。次年4月前完成7-12月份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办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要认真核查托育机构提交的有效资料,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把关,确保核查留存资料真实有效,上报名单实事求是。加强对补贴资金和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规范收费行为
1.强化备案管理。托育机构确定具体托育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县市区卫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2.规范收费退费。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各县市区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托育费退费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退还半个月托育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其他退费事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3.落实公示制度。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资金监管
(一)资金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不予补助。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责任追究。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凡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冒领、套取的,由各县市区负责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收回其备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1.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2.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5.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广西和贵港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贵港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2.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申请与承诺书
3.托育机构入托儿童花名册
4.已备案托育机构收托情况统计表
5.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现场考察确认表
6.贵港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