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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4日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20〕11号),文件有效期为2年。试行两年后,结合登记备案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保留了托育机构举办条件、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登记部门、备案部门职责要求。同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了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二)优化、简化备案所需材料。将托育机构备案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由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调整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将提交由医疗机构对其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修改为提交托育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明确了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四)调整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为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调整为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相关内容。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4日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20〕11号),文件有效期为2年。试行两年后,结合登记备案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保留了托育机构举办条件、不同类别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登记部门、备案部门职责要求。同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了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成立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二)优化、简化备案所需材料。将托育机构备案提交的场地证明材料由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调整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将提交由医疗机构对其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修改为提交托育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明确了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四)调整了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情况,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为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调整为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告知托育机构相关内容。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