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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2024-03-29 09:34:38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幼有所育”的决策以及国家、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要求,以规范托育服务,提高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质的托育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托育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依法登记并在当地卫健局备案的普惠独立托育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及申报工作。
  (一)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依法依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原则上持续运营24个月以上(首批评选对象备案时间应在2022年及以前),无失信惩戒记录,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歧视虐童行为、无不良社会负面影响。
  (三)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托育机构项目自评及复核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四)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至少要开设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
  (五)承担本地区跟岗园带教任务的、自有品牌实现连锁化经营的优先推荐。
  三、创建周期和名额安排
  创建周期为2023年-2025年,每2年评选一次。首批创建为2023年,计划评选托育机构示范园28家,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2。省级根据专家组最终审核结果对地市推荐指标实行差额,差额比例控制在15%以内。2025年创建申报示范数量不超过备案普惠托育机构的15%,总数不超过100个。
  四、申报评审程序及进度安排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市县级评审推荐、省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评选确定。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的县(市、区)卫健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应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完成自评,并填写《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附件3)报所在县(市、区)卫健部门,由当地卫健部门对机构上报的申报进行实地复核并报市级卫健部门。
  (二)评审推荐。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组建评审组,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在《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推荐汇总表》(附件4)。
  (三)审核确定。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推荐的机构,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价标准(试行)》逐一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果,由省卫健委研究审定后,在福建省卫健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复核无误的,由省卫健委授予“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称号并授牌。
  五、2023年创建工作安排
  (一)2023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进行申报,并完成对申报单位的实地复核和名单上报工作。
  (二)2023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严格按照2023年下达的指标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评审和名单上报工作。
  (三)2023年12月31日前,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完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的机构复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识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省卫健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建工作的各方面工作。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任务,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充分体现示范机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要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严守创建纪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守创建纪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违反创建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或撤消其示范机构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示范期间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伤害婴幼儿事件、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责影响事件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的,取消示范称号。
  (四)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省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各设区可参照省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做法,创建市级托育机构示范园。
  (五)营造创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宣传,努力把创建工作过程变为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展示托育服务发展成效的过程,变为宣传先进典型、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的过程,营造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1.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
     2.各设区申报推荐指标分配
     3.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
     4.市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2024-03-29 09:34:38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幼有所育”的决策以及国家、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要求,以规范托育服务,提高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质的托育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托育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依法登记并在当地卫健局备案的普惠独立托育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及申报工作。
  (一)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依法依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原则上持续运营24个月以上(首批评选对象备案时间应在2022年及以前),无失信惩戒记录,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歧视虐童行为、无不良社会负面影响。
  (三)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托育机构项目自评及复核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四)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至少要开设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
  (五)承担本地区跟岗园带教任务的、自有品牌实现连锁化经营的优先推荐。
  三、创建周期和名额安排
  创建周期为2023年-2025年,每2年评选一次。首批创建为2023年,计划评选托育机构示范园28家,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2。省级根据专家组最终审核结果对地市推荐指标实行差额,差额比例控制在15%以内。2025年创建申报示范数量不超过备案普惠托育机构的15%,总数不超过100个。
  四、申报评审程序及进度安排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市县级评审推荐、省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评选确定。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的县(市、区)卫健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应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完成自评,并填写《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附件3)报所在县(市、区)卫健部门,由当地卫健部门对机构上报的申报进行实地复核并报市级卫健部门。
  (二)评审推荐。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组建评审组,按照《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在《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推荐汇总表》(附件4)。
  (三)审核确定。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推荐的机构,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价标准(试行)》逐一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果,由省卫健委研究审定后,在福建省卫健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复核无误的,由省卫健委授予“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称号并授牌。
  五、2023年创建工作安排
  (一)2023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进行申报,并完成对申报单位的实地复核和名单上报工作。
  (二)2023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严格按照2023年下达的指标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评审和名单上报工作。
  (三)2023年12月31日前,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完成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的机构复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识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省卫健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建工作的各方面工作。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任务,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充分体现示范机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要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严守创建纪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守创建纪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违反创建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或撤消其示范机构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示范期间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伤害婴幼儿事件、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责影响事件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的,取消示范称号。
  (四)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省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各设区可参照省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做法,创建市级托育机构示范园。
  (五)营造创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宣传,努力把创建工作过程变为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展示托育服务发展成效的过程,变为宣传先进典型、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的过程,营造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1.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质量评价评估标准(试行)
     2.各设区申报推荐指标分配
     3.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申报表
     4.市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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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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