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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4-28 16:07: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全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各地要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地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加强社会支持。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5.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各地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3.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二)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


  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3.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地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行业协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分解、抓好落实,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示范引领。


  2020年,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各市要选择1-2个公办(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模式、1-2个私立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试点。各县要积极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或者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调整完善政策,逐步推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推动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附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来源:2020年4月8日

日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4-28 16:07: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全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各地要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地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加强社会支持。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5.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各地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3.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二)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


  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3.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地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行业协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分解、抓好落实,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示范引领。


  2020年,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各市要选择1-2个公办(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模式、1-2个私立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试点。各县要积极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或者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调整完善政策,逐步推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推动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附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重点专项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来源:2020年4月8日

日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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