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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4-28 16:08:13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阿市政办〔2021〕18号


       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及阿行署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今年我市计划建成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改扩建原市疾控中心大楼〈文化路〉),委托第三方运营,现已列入2021年中央预算项目计划库中;二是选择1-2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是继续扶持民办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及民办幼儿园转普惠性托育备案和工作指导,满足人群的入托需求。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示范点总结推广经验,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发展服务模式,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4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40%以上。


到2022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建设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村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中心,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80%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统筹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十四五社会发展规划中,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各方资源,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结合。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缓减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培训等,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针对性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和男方护理假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切实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3.加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指导。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专家咨询等活动,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教科局、市妇联)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


5.加强社会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阿克苏机场、乌铁局阿克苏车务段)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支持有条件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新建幼儿园时,同步规划婴幼儿托班建设用地、用房,努力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教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优势,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应。(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3.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发挥工会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辖区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教科局)


(三)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以上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


2.强化安全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


3.城乡协同发展。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逐步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辖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在市民政局;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委和市教科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核准登记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市卫健委的计生协备案。(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科局)


2.加强行业监管。各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对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予以关闭、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科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3.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事权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4.加强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


5.强化健康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6.规范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政策支持(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必选项)


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明确地方支持政策清单及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市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市卫健委、市妇幼保健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财税补贴政策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收费。


12.根据上级规定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3.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位)补助等。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参照阿克苏市幼儿园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予以补助等。


(六)监督管理政策


14.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必选项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3.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5.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6.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7.强化诚信建设。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9.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10.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六、政策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发改委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市财政局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市财政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机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加强队伍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将婴幼儿照护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人社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科局)


(四)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水、电、气、暖等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阿克苏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教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安排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由市卫健部门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4-28 16:08:13

关于印发《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阿市政办〔2021〕18号


       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阿克苏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及阿行署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今年我市计划建成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改扩建原市疾控中心大楼〈文化路〉),委托第三方运营,现已列入2021年中央预算项目计划库中;二是选择1-2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是继续扶持民办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及民办幼儿园转普惠性托育备案和工作指导,满足人群的入托需求。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示范点总结推广经验,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发展服务模式,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4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40%以上。


到2022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建设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村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中心,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80%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统筹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十四五社会发展规划中,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各方资源,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结合。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缓减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培训等,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针对性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和男方护理假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切实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3.加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指导。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专家咨询等活动,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教科局、市妇联)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方针,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


5.加强社会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阿克苏机场、乌铁局阿克苏车务段)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支持有条件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新建幼儿园时,同步规划婴幼儿托班建设用地、用房,努力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教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优势,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应。(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3.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发挥工会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与辖区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妇联)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教科局)


(三)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以上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


2.强化安全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


3.城乡协同发展。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逐步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辖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在市民政局;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委和市教科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核准登记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市卫健委的计生协备案。(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科局)


2.加强行业监管。各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对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予以关闭、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科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3.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事权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教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4.加强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


5.强化健康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6.规范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政策支持(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必选项)


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明确地方支持政策清单及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市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市卫健委、市妇幼保健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财税补贴政策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收费。


12.根据上级规定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3.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位)补助等。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参照阿克苏市幼儿园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予以补助等。


(六)监督管理政策


14.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必选项

1.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3.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5.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6.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7.强化诚信建设。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9.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10.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六、政策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发改委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市财政局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市财政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机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加强队伍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托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将婴幼儿照护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人社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科局)


(四)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水、电、气、暖等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阿克苏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教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安排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由市卫健部门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考核,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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