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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15 17:30:4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哈尔滨市育儿补贴个人申请表

      2.哈尔滨市       月育儿补贴审批名册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27 日


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哈发〔2022〕22号),调动群众按政策生育的积极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发放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育儿补贴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2.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3.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具有哈尔滨市户籍。

(二)子女数的计数原则。子女数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与前配偶生育子女未满3周岁的,按上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夫妻收养的子女;

2.申请前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第三条 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第四条 育儿补贴发放主体。育儿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起止时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20211029日为计发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前不予发放。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202110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自市外迁入哈尔滨市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一个月内向原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申请育儿补贴子女满3周岁的,停发育儿补贴。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监护人)及子女户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所生全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再婚夫妻的历次离婚材料(离婚证附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育儿补贴子女名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六)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2份复印件,由申请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补贴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到其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市育儿补贴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各留存一份。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可由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的,由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申请补贴子女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资格确认。

1.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审批名册等申请材料上报至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

2、审批。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补贴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第八条  补贴发放。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把育儿补贴发放至申请补贴子女的银行账户,每月发放一次。

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每月将经费预算表和《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审批名册》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负责育儿补贴经费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资金来源。发放育儿补贴所需资金,市、区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4∶6比例分担;9个县(市)自行承担。市级资金采取年初预拨、下一年度据实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市级资金尚未下达及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解决。此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范围,按现行“三保”支出责任制予以兜底保障。

第十条  档案管理。建立育儿补贴发放档案,一户一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保存。年度发放名册、银行发放流水单等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宣传发动,严把政策口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育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县、乡两级应成立3人以上的育儿补贴发放工作专班,加强对育儿补贴申报流程、资格确认、档案管理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与公安部门、妇幼保健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对发放对象的户籍信息、出生(死亡)信息,发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及时通知其申请育儿补贴;发现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死亡、满3周岁的,应及时通知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停发育儿补贴。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收回补贴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联合印发《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15 17:30:4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哈尔滨市育儿补贴个人申请表

      2.哈尔滨市       月育儿补贴审批名册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27 日


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哈发〔2022〕22号),调动群众按政策生育的积极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发放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育儿补贴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2.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3.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具有哈尔滨市户籍。

(二)子女数的计数原则。子女数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与前配偶生育子女未满3周岁的,按上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夫妻收养的子女;

2.申请前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第三条 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第四条 育儿补贴发放主体。育儿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起止时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20211029日为计发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前不予发放。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202110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自市外迁入哈尔滨市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一个月内向原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申请育儿补贴子女满3周岁的,停发育儿补贴。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监护人)及子女户口。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所生全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再婚夫妻的历次离婚材料(离婚证附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育儿补贴子女名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六)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2份复印件,由申请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补贴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到其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市育儿补贴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各留存一份。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可由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的,由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申请补贴子女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资格确认。

1.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审批名册等申请材料上报至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

2、审批。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补贴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第八条  补贴发放。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把育儿补贴发放至申请补贴子女的银行账户,每月发放一次。

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每月将经费预算表和《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审批名册》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负责育儿补贴经费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资金来源。发放育儿补贴所需资金,市、区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4∶6比例分担;9个县(市)自行承担。市级资金采取年初预拨、下一年度据实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市级资金尚未下达及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解决。此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范围,按现行“三保”支出责任制予以兜底保障。

第十条  档案管理。建立育儿补贴发放档案,一户一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保存。年度发放名册、银行发放流水单等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宣传发动,严把政策口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育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县、乡两级应成立3人以上的育儿补贴发放工作专班,加强对育儿补贴申报流程、资格确认、档案管理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与公安部门、妇幼保健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对发放对象的户籍信息、出生(死亡)信息,发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及时通知其申请育儿补贴;发现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死亡、满3周岁的,应及时通知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停发育儿补贴。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收回补贴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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