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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2、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3、申请育儿补贴以子女具有哈尔滨户籍。
(二)子女计数原则
子女数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与前配偶生育子女未满3周岁的,按上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三)不计数入的子女:
1.夫妻收养的子女;
2.申请前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三、补贴起始时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2021年10月29日为计发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前不予发放。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2021年10月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自市外迁入哈尔滨市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
四、停止发放
1、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一个月内向原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2、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3、申请育儿补贴子女满3周岁的,停发育儿补贴。
五、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到其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申请方法
填写《哈尔滨市育儿补贴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各留存一份。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可由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的,由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申请补贴子女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七、申请资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监护人)及子女户口本,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有情况证明。
3、所生全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再婚夫妻的历次离婚材料(离婚证附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5、申请育儿补贴子女名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6、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
一、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依法生育并现存二个及以上子女。
2、申请育儿补贴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后。
3、申请育儿补贴以子女具有哈尔滨户籍。
(二)子女计数原则
子女数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与前配偶生育子女未满3周岁的,按上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三)不计数入的子女:
1.夫妻收养的子女;
2.申请前已死亡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三、补贴起始时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发布实施之日2021年10月29日为计发起始日期,起始日期前不予发放。
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育儿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2021年10月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申请提出时间以前的育儿补贴不予补发。
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自市外迁入哈尔滨市的,自申请当月起计发。
四、停止发放
1、申请人或其生育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一个月内向原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2、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3、申请育儿补贴子女满3周岁的,停发育儿补贴。
五、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到其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申请方法
填写《哈尔滨市育儿补贴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各留存一份。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可由任意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的,由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申请补贴子女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七、申请资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监护人)及子女户口本,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有情况证明。
3、所生全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再婚夫妻的历次离婚材料(离婚证附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5、申请育儿补贴子女名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6、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