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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起草背景
近年来,南昌市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迅速。2023年3月,南昌市被命名为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12月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而在托育服务过程中发现,各机构自行制订的托育服务协议五花八门,无规范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为确保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文件,并在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及托育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最终确定示范文本内容。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2号)明确:“逐步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资质等入职标准,依法逐步实施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3.《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明确:“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金额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4.《南昌市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项目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发南昌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对象。明确合同签订对象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监护人,并需准确填写必要信息。
(二)明确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期限、服务场所和服务类型。
(三)收费条款。对托育机构收费类目、收费标准、优惠项目、服务金额、收费方式和时间、收费渠道、履约保证措施、费用核算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婴幼儿监护人的16项权利义务和托育机构的18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双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
(五)退费条款和违约责任。对合同解除、违约等造成的退费、赔偿等情形进行约定。
(六)不可抗力约定和争议处理。对不可抗力及争议处理进行约定。
(七)附件。附《入托登记表》《退费申请单》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南昌市全市范围内施行,拟于印发之日起实施,不设有效期。相关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南昌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南昌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 沈志朋
联系电话:83987029。
来源: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政策起草背景
近年来,南昌市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迅速。2023年3月,南昌市被命名为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12月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而在托育服务过程中发现,各机构自行制订的托育服务协议五花八门,无规范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为确保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文件,并在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及托育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最终确定示范文本内容。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2号)明确:“逐步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资质等入职标准,依法逐步实施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3.《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明确:“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项目、金额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4.《南昌市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项目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发南昌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对象。明确合同签订对象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监护人,并需准确填写必要信息。
(二)明确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期限、服务场所和服务类型。
(三)收费条款。对托育机构收费类目、收费标准、优惠项目、服务金额、收费方式和时间、收费渠道、履约保证措施、费用核算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婴幼儿监护人的16项权利义务和托育机构的18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对双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
(五)退费条款和违约责任。对合同解除、违约等造成的退费、赔偿等情形进行约定。
(六)不可抗力约定和争议处理。对不可抗力及争议处理进行约定。
(七)附件。附《入托登记表》《退费申请单》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南昌市全市范围内施行,拟于印发之日起实施,不设有效期。相关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南昌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南昌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 沈志朋
联系电话:83987029。
来源: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