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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落实措施逐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5个托位、其中普惠托位不低于60%的标准,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安排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综合评估本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在完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废止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四)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织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完善“三边四级”(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乡落实、社区参与)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常住人口生育登记一网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母婴保健服务、生育保险待遇等衔接工作。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生育保险报销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
(五)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六)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优化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网络,完善高危孕产妇全链条、全周期、可追溯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提档升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助产机构新生儿科(病室)全覆盖,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儿童健康友好社区。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
(七)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开展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推动产前产后一体化服务管理和多学科协作。科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
(八)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强化动态退出机制,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监管,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九)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展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落实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加大普惠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各区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逐年落实托位建设任务。“十四五”时期,各区均设立不少于一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
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二)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延长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设立父母育儿假,综合利用保险、财政、薪酬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1.3米以下儿童乘坐公交、地铁,享受免票优惠。
(十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支持城市副中心、回天地区、城南、新首钢等重点区域优化中小学校布局。支持各区通过集团化、学区制等办学方式,带动相对薄弱学校发展,扩增优质教育资源。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统筹开展体育锻炼、课业辅导答疑和丰富多彩的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加大学前教育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家庭对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的需求,按照相关要求适当延长在园时长,给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学校督导工作内容。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从严审核校外线下培训。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切实预防资金风险。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度。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鼓励和支持失业女性参加本市免费就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六、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动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完善“暖心计划”综合保险,提高保障水平。依据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保障内容和标准。将养老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与其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效能挂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七)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基层“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以首善标准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密切协作配合。健全人口生育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倡导、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崇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二)强化工作督导。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落实措施逐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5个托位、其中普惠托位不低于60%的标准,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安排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综合评估本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在完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废止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四)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织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完善“三边四级”(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乡落实、社区参与)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常住人口生育登记一网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母婴保健服务、生育保险待遇等衔接工作。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生育保险报销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
(五)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六)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优化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网络,完善高危孕产妇全链条、全周期、可追溯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提档升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助产机构新生儿科(病室)全覆盖,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儿童健康友好社区。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
(七)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开展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推动产前产后一体化服务管理和多学科协作。科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
(八)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强化动态退出机制,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监管,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九)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展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落实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加大普惠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各区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逐年落实托位建设任务。“十四五”时期,各区均设立不少于一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
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二)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延长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设立父母育儿假,综合利用保险、财政、薪酬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1.3米以下儿童乘坐公交、地铁,享受免票优惠。
(十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支持城市副中心、回天地区、城南、新首钢等重点区域优化中小学校布局。支持各区通过集团化、学区制等办学方式,带动相对薄弱学校发展,扩增优质教育资源。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统筹开展体育锻炼、课业辅导答疑和丰富多彩的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加大学前教育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家庭对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的需求,按照相关要求适当延长在园时长,给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学校督导工作内容。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从严审核校外线下培训。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切实预防资金风险。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度。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鼓励和支持失业女性参加本市免费就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六、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动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完善“暖心计划”综合保险,提高保障水平。依据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保障内容和标准。将养老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与其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效能挂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七)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基层“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以首善标准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密切协作配合。健全人口生育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倡导、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崇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二)强化工作督导。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