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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幼有优育”,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突出托幼一体发展、社区托育模式,健全普惠性与市场化协同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千人口托位数超过5个,乡镇(街道)普惠托育服务实现全覆盖,每个街道建成至少1处高标准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二、任务措施
(一)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1.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二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高校、中职院校、公办幼儿园,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场地等改扩建,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的专业指导机构和实训基地。2025年年底前,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下同)均建成1所规范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畴,整合党群服务阵地、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住宅楼、办公楼、闲置公共房产等公共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方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5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在社区持续开展0—3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升家庭成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2025年年底前,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23〕28号)有关要求,推动家庭托育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幼儿园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自2024年起,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部开设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公办幼儿园时,根据实际需求可设置相应数量托班。(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4.推行用人单位办托。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的方式,建设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也可制定免房租、低房租等政策,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运营。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福利费中列支。各基层工会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有关规定,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对单位办托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引导托育机构践行儿童优先发展理念,遵循0—3岁婴幼儿各月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一日生活安排及婴幼儿照护规范,提供合理膳食,安排适宜活动,注重体格、感觉运动、语言认知、情绪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全面发展。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实施回应性照护,促进婴幼儿在关怀及赋能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关注婴幼儿气质和个体差异,通过交流、游戏等日常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照护指导,发展婴幼儿潜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建设“育东宝”智慧托育管理系统,归集托育机构资源信息,实现托育服务全方位、全时段“一张网”实时监控。推动“互联网+托育”发展,支持医疗保健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托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在线父母课堂、育儿咨询、营养膳食管理等科学育儿公益课程,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照护培训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妇联、市大数据局)
3.创新医育结合模式。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机制,签订服务协议,支持儿科、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方面医务人员对托育机构进行健康指导,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逐步提升托育机构养育照护、饮食保健和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到2024年6月,医疗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到2024年年底,婴幼儿照护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支持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东营职业学院、东营市技师学院、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和中职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相关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考取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广产教融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常态化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制度,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行业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市级托育服务人才库,在政策研究、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疗护理、学前教育、质量评估、食品安全等领域给予专业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5.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导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防范化解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适时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推动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6.优化育儿社会环境。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口流动、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科协)
(三)搭建托育服务支持体系。
1.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托育用地需求。新建托育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托育服务。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可因地制宜优化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2.强化金融保险支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托育企业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托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推广托育机构专用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全面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3.强化多元投入保障。各级要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同级预算。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建立普惠型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机制,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社会办托育服务,引导托育服务发展。深入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出台幼儿园招生季后满3周岁仍在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托育补贴办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撬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托育服务发展的多元筹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婴幼儿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婴幼儿产品研发,加快托育产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积极培育托育产品地域品牌。加强托育产品安全评估和监测、验证和认证工作,推动婴幼儿食品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与落实,加快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合力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要通过门户网站、媒体专栏、政务新媒体平台、政策讲解、培训讲座等载体和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托育服务知识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持续擦亮具有东营特色的“育东宝”托育服务品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幼有优育”,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突出托幼一体发展、社区托育模式,健全普惠性与市场化协同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千人口托位数超过5个,乡镇(街道)普惠托育服务实现全覆盖,每个街道建成至少1处高标准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满足婴幼儿家庭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二、任务措施
(一)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1.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二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高校、中职院校、公办幼儿园,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场地等改扩建,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的专业指导机构和实训基地。2025年年底前,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下同)均建成1所规范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畴,整合党群服务阵地、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住宅楼、办公楼、闲置公共房产等公共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方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5个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老旧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在社区持续开展0—3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升家庭成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2025年年底前,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23〕28号)有关要求,推动家庭托育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幼儿园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自2024年起,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部开设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公办幼儿园时,根据实际需求可设置相应数量托班。(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4.推行用人单位办托。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的方式,建设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也可制定免房租、低房租等政策,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运营。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福利费中列支。各基层工会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有关规定,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对单位办托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引导托育机构践行儿童优先发展理念,遵循0—3岁婴幼儿各月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一日生活安排及婴幼儿照护规范,提供合理膳食,安排适宜活动,注重体格、感觉运动、语言认知、情绪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全面发展。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实施回应性照护,促进婴幼儿在关怀及赋能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关注婴幼儿气质和个体差异,通过交流、游戏等日常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照护指导,发展婴幼儿潜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推进智慧托育服务。建设“育东宝”智慧托育管理系统,归集托育机构资源信息,实现托育服务全方位、全时段“一张网”实时监控。推动“互联网+托育”发展,支持医疗保健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托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在线父母课堂、育儿咨询、营养膳食管理等科学育儿公益课程,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照护培训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妇联、市大数据局)
3.创新医育结合模式。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机制,签订服务协议,支持儿科、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方面医务人员对托育机构进行健康指导,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逐步提升托育机构养育照护、饮食保健和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到2024年6月,医疗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到2024年年底,婴幼儿照护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支持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东营职业学院、东营市技师学院、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和中职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相关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考取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广产教融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常态化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制度,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行业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市级托育服务人才库,在政策研究、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疗护理、学前教育、质量评估、食品安全等领域给予专业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5.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导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防范化解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适时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推动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6.优化育儿社会环境。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口流动、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科协)
(三)搭建托育服务支持体系。
1.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托育用地需求。新建托育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托育服务。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可因地制宜优化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2.强化金融保险支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托育企业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托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推广托育机构专用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全面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3.强化多元投入保障。各级要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同级预算。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建立普惠型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机制,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社会办托育服务,引导托育服务发展。深入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出台幼儿园招生季后满3周岁仍在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托育补贴办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撬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托育服务发展的多元筹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婴幼儿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婴幼儿产品研发,加快托育产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积极培育托育产品地域品牌。加强托育产品安全评估和监测、验证和认证工作,推动婴幼儿食品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与落实,加快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合力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要通过门户网站、媒体专栏、政务新媒体平台、政策讲解、培训讲座等载体和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托育服务知识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持续擦亮具有东营特色的“育东宝”托育服务品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