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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23-04-28 17:06:34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以下简称《安全指南》),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指南》内容,树牢安全意识,深刻理解和把握核心要点,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正确督促指导托育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要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安全指南》。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托育机构执行《安全指南》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健全联合工作机制,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要指导托育机构对照《安全指南》落实“风险自知、问题自查、隐患自改”要求,建立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要定期进行督查,查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擅自更改消防设施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托育机构落实相关标准情况,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加强联合监管,强化沟通配合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将托育机构日常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托育机构火灾隐患摸底调查和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梳理托育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保障,并指导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期间的有效防范措施。


      四、保障场所安全,开展联勤联训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制定适合婴幼儿特点的疏散应急预案,针对婴幼儿不具备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每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应急演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3月30日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九)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十五)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十六)托育机构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十八)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十九)托育机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二十)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二十一)托育机构内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二十二)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间充电。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二十三)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二十四)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育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十六)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五、安全疏散管理

    (二十七)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楼梯畅通,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二十八)托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二十九)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三十)托育机构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


      六、应急处置管理

    (三十一)托育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婴幼儿疏散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法,明确托育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


    (三十二)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三)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三十四)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十五)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5-14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23-04-28 17:06:34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以下简称《安全指南》),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指南》内容,树牢安全意识,深刻理解和把握核心要点,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正确督促指导托育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要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安全指南》。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托育机构执行《安全指南》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健全联合工作机制,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要指导托育机构对照《安全指南》落实“风险自知、问题自查、隐患自改”要求,建立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要定期进行督查,查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擅自更改消防设施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托育机构落实相关标准情况,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加强联合监管,强化沟通配合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将托育机构日常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托育机构火灾隐患摸底调查和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梳理托育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保障,并指导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期间的有效防范措施。


      四、保障场所安全,开展联勤联训

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制定适合婴幼儿特点的疏散应急预案,针对婴幼儿不具备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每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应急演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3月30日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九)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十五)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十六)托育机构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十八)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十九)托育机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二十)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二十一)托育机构内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二十二)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间充电。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二十三)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二十四)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育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十六)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五、安全疏散管理

    (二十七)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楼梯畅通,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二十八)托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二十九)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三十)托育机构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


      六、应急处置管理

    (三十一)托育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婴幼儿疏散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法,明确托育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


    (三十二)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三)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三十四)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十五)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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