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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津发改社会〔2021〕56号)等文件,切实推动“十四五”时期本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引导、多方共同参与的思路,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加强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比例达到60%。聚焦完成重点任务指标,逐步健全幼有所育政策规范体系,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体系基本形成;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明显提升;打造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队伍,保育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示范区、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3.强化资源保障。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工作中,充分结合规划和托育用地需求,对托育用地进行合理安排。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镇)、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等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做好存量房屋施工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的处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各区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并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多种方式服务供给
(三)打造创新融合发展环境
(四)完善依法从严监管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完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重点工作和方案实施谋篇布局。
(二)提升发展阶段(2022至2024年)。聚焦“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建设任务,落实托育服务保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位供给。健全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保障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5年底前)。梳理托育服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不足,启动修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明确下一步发展目标和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托育服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履职能力,切实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督导机制。结合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完善托育方面的目标措施,加强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督导评估,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倒逼托育服务责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测评估。逐年分解托位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各区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托国家统计局有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探索构建相关统计指标体系,逐步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开展行业研究,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托育服务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总结提炼先进典型模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范围。加强托育行业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网站
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津发改社会〔2021〕56号)等文件,切实推动“十四五”时期本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引导、多方共同参与的思路,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加强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比例达到60%。聚焦完成重点任务指标,逐步健全幼有所育政策规范体系,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体系基本形成;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明显提升;打造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队伍,保育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示范区、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3.强化资源保障。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工作中,充分结合规划和托育用地需求,对托育用地进行合理安排。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镇)、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等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做好存量房屋施工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的处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各区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并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多种方式服务供给
(三)打造创新融合发展环境
(四)完善依法从严监管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完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重点工作和方案实施谋篇布局。
(二)提升发展阶段(2022至2024年)。聚焦“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建设任务,落实托育服务保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位供给。健全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保障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5年底前)。梳理托育服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不足,启动修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明确下一步发展目标和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托育服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履职能力,切实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督导机制。结合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完善托育方面的目标措施,加强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督导评估,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倒逼托育服务责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测评估。逐年分解托位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各区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托国家统计局有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探索构建相关统计指标体系,逐步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开展行业研究,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托育服务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总结提炼先进典型模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范围。加强托育行业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