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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相应职能部门:
现将《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0日
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要求,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含湖南湘江新区,以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应会同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初审认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指导区县(市)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对区县(市)初审认定的托育机构进行复核审批。
省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复核审批通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确认同意。
二、适用对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幼儿园托班,以下同)。
三、认定原则
(一)依法登记、备案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服务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在所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
(二)提供普惠服务
全日制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每班20人以下)和混合编班(招收18-36个月婴幼儿,每班18人以下)每月保育费(不含餐费,下同)不得高于机构所在区县(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计算)的50%;全日制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每班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每班10人以下)每月保育费可在上述托大班保育费基础上分别上浮20%、30%;半日制托班每月保育费不得高于上述全日制托班保育费的60%;计时托、临时托每小时保育费不得高于上述全日制托班保育费折算到每小时费用的150%(每月按21天工作日,每天全日制托班按8小时计算)。
区县(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机构所在地为城镇的按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机构所在地为农村的按区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同一家托育机构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托育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等不良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权责清晰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餐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托育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五)服务规范
托育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托育机构应当购买入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财务管理规范
托育机构应独立核算、运转良好,风险防范制度健全。
四、认定程序
(一)机构申报
凡完全满足以上六条认定原则的托育机构,均可如实填写《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为确保各级财政在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方面投入资金的公益性,凡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项目、湖南省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长沙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均应主动申请认定,办成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联合审核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发改、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财政等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初审认定,并将初审认定情况报市级复核审批。审核具体组织形式,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商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确定。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区县(市)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将市级复核审批通过的托育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进行确认。
(三)公开公示
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同意后,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保育费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四)签订协议
拟确认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属地卫生健康局签订协议,明确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协议文本内容,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商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拟定。
(五)发文确认
区县(市)卫生健康、发改、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五、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机构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批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一)不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二)超过普惠价格收取保育费;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五)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扶持、项目等资金;
(七)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到位;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托育机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出台后,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新政策为准。
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相应职能部门:
现将《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0日
长沙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要求,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含湖南湘江新区,以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应会同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初审认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指导区县(市)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对区县(市)初审认定的托育机构进行复核审批。
省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复核审批通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确认同意。
二、适用对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幼儿园托班,以下同)。
三、认定原则
(一)依法登记、备案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服务范围包含托育服务,在所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
(二)提供普惠服务
全日制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每班20人以下)和混合编班(招收18-36个月婴幼儿,每班18人以下)每月保育费(不含餐费,下同)不得高于机构所在区县(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计算)的50%;全日制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每班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每班10人以下)每月保育费可在上述托大班保育费基础上分别上浮20%、30%;半日制托班每月保育费不得高于上述全日制托班保育费的60%;计时托、临时托每小时保育费不得高于上述全日制托班保育费折算到每小时费用的150%(每月按21天工作日,每天全日制托班按8小时计算)。
区县(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机构所在地为城镇的按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机构所在地为农村的按区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同一家托育机构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托育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等不良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权责清晰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餐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托育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五)服务规范
托育机构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托育机构应当购买入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财务管理规范
托育机构应独立核算、运转良好,风险防范制度健全。
四、认定程序
(一)机构申报
凡完全满足以上六条认定原则的托育机构,均可如实填写《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为确保各级财政在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方面投入资金的公益性,凡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项目、湖南省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长沙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均应主动申请认定,办成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联合审核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发改、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财政等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初审认定,并将初审认定情况报市级复核审批。审核具体组织形式,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商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确定。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区县(市)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将市级复核审批通过的托育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进行确认。
(三)公开公示
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同意后,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保育费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四)签订协议
拟确认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属地卫生健康局签订协议,明确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协议文本内容,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商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拟定。
(五)发文确认
区县(市)卫生健康、发改、教育(仅幼儿园托班)、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五、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机构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批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一)不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二)超过普惠价格收取保育费;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五)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扶持、项目等资金;
(七)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到位;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托育机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出台后,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新政策为准。
附件: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