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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 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2024-09-26 12:23:02

卫规20241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

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1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及《石家庄市促进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中普惠性托育机构是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申报,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1.石家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业务(营业)范围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

2.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运营状况良好;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3.公办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民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自愿与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协议,定价合理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县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2折算到月);半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50%。

4.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托育费按月收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增加其它收费项目或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托行为,无被通报批评或被处罚相关记录。

三、补助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分为建设补、运营补

第五条 建设补:经市、县卫健康部门同意,新建或利用各类服务设施、闲置资源改造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已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建托位,按照每新增1个托位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建设总托位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托位设置的规定且满足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托位数大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按实际提供托位数计算,小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按建设总托位数计算。

第六条 营补助: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等级、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月龄等因素综合确定运营补助标准:质量评估等级为合格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补助。质量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75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6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45元补助。半日托按全日托的50%计算。实际在托11(含)的按整月计算,不满11天的不计算本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托位使用率低于2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运营补助。

第七条 公办和产权移交辖区政府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已享受政府减免房屋租金,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四、补助程序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自愿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补助材料,经县级审核、市级抽查公示后,确定补助名单。

第九条 申请建设补助的采取“建前报备、建后查验”方式,建设单位需在建前1个月向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建设完成营业前,需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就是否按照托育标准建设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第十条 确定给予补助的机构向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资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运营、收托情况等进行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 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补助名单和金额,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运营补助资金采取预拨、结算方式,补助周期后进行结算;建设补资金采取查验后一次性拨付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县级卫、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于次年9月底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市级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年认定一次,一经认定有效期两年。期满3个月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高托育费。原则上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退出,确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出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对申请退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回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之后月份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对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自行退出的机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提交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材料后,补助资金可不予收回。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期内,不得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立即暂停其补助资格,待该机构整改到位后,经再次审核可恢复补助资格。三个月整改未到位的,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收回暂停其补助资格之后月份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人数申报补助,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所属县级部门予以追回。涉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如实填报账户信息及财务审计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账目清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升办托质量,包括购买设施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园舍维修改造、安全设施安装及维护;场地租赁、水电气暖;业务培训;宣传活动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及其他与托育服务无关的支出。

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要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收托婴幼儿情况等如实录入石家庄市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加强日常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存在截留、挪用、虚报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营、收托、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指导托育机构不断提升办托质量。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直管区、正定县,省管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

《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 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2024-09-26 12:23:02

卫规20241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

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1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及《石家庄市促进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中普惠性托育机构是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申报,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1.石家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业务(营业)范围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

2.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运营状况良好;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3.公办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民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自愿与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签订协议,定价合理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县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2折算到月);半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50%。

4.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托育费按月收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增加其它收费项目或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托行为,无被通报批评或被处罚相关记录。

三、补助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分为建设补、运营补

第五条 建设补:经市、县卫健康部门同意,新建或利用各类服务设施、闲置资源改造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已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建托位,按照每新增1个托位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建设总托位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托位设置的规定且满足婴幼儿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筑面积9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托位数大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按实际提供托位数计算,小于实际提供托位数的按建设总托位数计算。

第六条 营补助: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等级、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月龄等因素综合确定运营补助标准:质量评估等级为合格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补助。质量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75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6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45元补助。半日托按全日托的50%计算。实际在托11(含)的按整月计算,不满11天的不计算本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托位使用率低于2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运营补助。

第七条 公办和产权移交辖区政府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已享受政府减免房屋租金,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四、补助程序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自愿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补助材料,经县级审核、市级抽查公示后,确定补助名单。

第九条 申请建设补助的采取“建前报备、建后查验”方式,建设单位需在建前1个月向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建设完成营业前,需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就是否按照托育标准建设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第十条 确定给予补助的机构向所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资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运营、收托情况等进行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 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补助名单和金额,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运营补助资金采取预拨、结算方式,补助周期后进行结算;建设补资金采取查验后一次性拨付方式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县级卫、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于次年9月底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市级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年认定一次,一经认定有效期两年。期满3个月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高托育费。原则上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退出,确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出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对申请退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回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之后月份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对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自行退出的机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提交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材料后,补助资金可不予收回。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期内,不得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立即暂停其补助资格,待该机构整改到位后,经再次审核可恢复补助资格。三个月整改未到位的,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收回暂停其补助资格之后月份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须全额收回。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人数申报补助,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所属县级部门予以追回。涉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如实填报账户信息及财务审计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账目清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升办托质量,包括购买设施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园舍维修改造、安全设施安装及维护;场地租赁、水电气暖;业务培训;宣传活动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及其他与托育服务无关的支出。

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要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收托婴幼儿情况等如实录入石家庄市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加强日常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存在截留、挪用、虚报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营、收托、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指导托育机构不断提升办托质量。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直管区、正定县,省管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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