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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6 日
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导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是指通过在社区(小区)的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提供家门口的托育服务,形式包括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本导则适用于以街道辖区范围或社区、居住区为单元,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工作。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和居民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形式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拓展提供科学育儿、入户指导、养育照护小组等延伸性服务。
第四条 规划选址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
(二)社区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优化整合社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将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中统筹考虑。
(三)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用于社区发展嵌入式托育服务。
第五条 建设运营
(一)街道(乡镇)作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主体,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形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二)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坚持普惠原则,由街道(乡镇)社区无偿提供场地,采取自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营服务。
(三)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应选择在托育机构信息备案系统取得备案回执的托育机构,委托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受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
(四)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补助等。
第六条 场所设置
(一)应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消防、疏散、环保等要求。
(二)应设置在地面二楼及以下楼层,只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可在满足相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楼层要求,不得设置在地下楼层。
(三)应选择有良好光照、通风条件的场所,生活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直接自然通风,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四)出入口应相对独立,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五)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设置的,应设置必要的物理隔离装置。
第七条 空间配置
(一)生活用房。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生活用房需相对独立。每个托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二)供应用房。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供应用房可共用,或结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既有功能区进行改造,设置餐点区、消毒区、洗漱区等必要功能区。
(三)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功能可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有条件的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第八条 设施设备
(一)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
(二)走廊、阳台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栏,防护栏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 。
(三)应设置必要的隔音装置,噪音限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要求。
(四)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等相关规定,保证场所良好的通风效果。
(五)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
(六)婴幼儿生活用房墙面、地面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地面采用防滑材料。
(七)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八)托小班和托大班需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保持清洁卫生。成人厕位须与幼儿卫生间隔离设置。
(九)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九条 人员配备
(一)婴幼儿的编班规模和照护比例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合理配置保育人员。
(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从业人员要求的资格条件。人员管理参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三)应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保健人员和一名专兼职保安人员,人员资质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
第十条 登记备案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举办主体或运营主体需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托育机构在建设运营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时,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三)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费管理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参照本市普惠托育相关收费标准执行,采取预付式消费的应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照护管理
1. 环境创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遵照生活化、游戏化的原则,按照活动、睡眠、进餐、清洁等功能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空间进行合理分区,房屋装饰、墙面配色、区域指引等需符合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和日常活动需要,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温馨的氛围。
2. 健康监测。鼓励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控等工作。
3. 养育照护。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照护服务,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家庭提供公益普惠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营造良好托育服务氛围。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原则上应参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监控报警系统配置标准,但要确保监控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所在街道(乡镇)要定期对辖区内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紧密依托“接诉即办”“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优势,落实对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监管主体责任。
(二)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三)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健康。
(四)各区要建立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托育服务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6 日
北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导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是指通过在社区(小区)的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提供家门口的托育服务,形式包括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
本导则适用于以街道辖区范围或社区、居住区为单元,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工作。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和居民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形式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拓展提供科学育儿、入户指导、养育照护小组等延伸性服务。
第四条 规划选址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
(二)社区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优化整合社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将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中统筹考虑。
(三)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用于社区发展嵌入式托育服务。
第五条 建设运营
(一)街道(乡镇)作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主体,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形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
(二)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坚持普惠原则,由街道(乡镇)社区无偿提供场地,采取自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营服务。
(三)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应选择在托育机构信息备案系统取得备案回执的托育机构,委托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受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
(四)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补助等。
第六条 场所设置
(一)应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消防、疏散、环保等要求。
(二)应设置在地面二楼及以下楼层,只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可在满足相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楼层要求,不得设置在地下楼层。
(三)应选择有良好光照、通风条件的场所,生活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直接自然通风,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四)出入口应相对独立,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五)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设置的,应设置必要的物理隔离装置。
第七条 空间配置
(一)生活用房。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生活用房需相对独立。每个托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二)供应用房。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供应用房可共用,或结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既有功能区进行改造,设置餐点区、消毒区、洗漱区等必要功能区。
(三)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功能可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有条件的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第八条 设施设备
(一)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
(二)走廊、阳台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栏,防护栏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 。
(三)应设置必要的隔音装置,噪音限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要求。
(四)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等相关规定,保证场所良好的通风效果。
(五)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
(六)婴幼儿生活用房墙面、地面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地面采用防滑材料。
(七)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八)托小班和托大班需设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保持清洁卫生。成人厕位须与幼儿卫生间隔离设置。
(九)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九条 人员配备
(一)婴幼儿的编班规模和照护比例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合理配置保育人员。
(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从业人员要求的资格条件。人员管理参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三)应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保健人员和一名专兼职保安人员,人员资质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
第十条 登记备案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举办主体或运营主体需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托育机构在建设运营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时,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加经营场所,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三)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费管理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参照本市普惠托育相关收费标准执行,采取预付式消费的应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照护管理
1. 环境创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遵照生活化、游戏化的原则,按照活动、睡眠、进餐、清洁等功能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空间进行合理分区,房屋装饰、墙面配色、区域指引等需符合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和日常活动需要,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温馨的氛围。
2. 健康监测。鼓励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控等工作。
3. 养育照护。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照护服务,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家庭提供公益普惠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营造良好托育服务氛围。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原则上应参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监控报警系统配置标准,但要确保监控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所在街道(乡镇)要定期对辖区内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紧密依托“接诉即办”“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优势,落实对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的监管主体责任。
(二)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三)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健康。
(四)各区要建立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托育服务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