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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托育服务收费!河北省两部门印发通知
2024-12-11 16:30:40

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河北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省教育厅,现就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招收0至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收费管理方式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政府指导价,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育费标准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服务机构、不同班型科学合理分别制定,杜绝“一刀切”。保育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材料费、维护修缮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市、雄安新区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各地根据实际,明确按小时计算的具体办法。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地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和完善本地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9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事关托育服务收费!河北省两部门印发通知
2024-12-11 16:30:40

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河北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省教育厅,现就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招收0至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收费管理方式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政府指导价,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育费标准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服务机构、不同班型科学合理分别制定,杜绝“一刀切”。保育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材料费、维护修缮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市、雄安新区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各地根据实际,明确按小时计算的具体办法。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地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和完善本地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9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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