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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教育局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 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7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和《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惠市发改社会〔2023〕89 号)精神,推动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目标
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投资和社会投资,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托育为突破口,用人单位福利托育为补充,在挖掘存量的基础上,扩大增量托位,为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基本建成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以下简称“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
已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幼儿园托班备案的公办幼儿园托班,设置2-3岁托班托育模式,执行公办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给予幼儿园托班每学年每生 600 元的生均补助。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享受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标准。此项补助标准与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补助标准变动保持一致。
(二)符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60%的普惠托位补助(以下简称“普惠托位补助”)。
按照《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惠市卫〔2023〕129号)的设置规范及设置任务提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并按照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价格的 80%提供普惠托育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月每生200元的标准补助,每年每生补助不超过10个月。
三、补助办理程序
(一)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
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参照幼儿园生均补助的发放程序和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填写《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每年5 月底前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普惠托位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中心,填写《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明细表》(附件 4)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附件 5),于每年 5 月底前向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依据普惠托位申请条件,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学年普惠托位补助初审工作,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加具意见后于6 月底前将初审有关材料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托位补助汇总表》(附件6)报送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原因。
(三)审核认定及发放
幼儿园生均补助审定。每年7 月15 日前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上一学年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审定工作,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幼儿园生均补助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普惠托位补助复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上一学年普惠托育补助申请进行复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反馈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
普惠托位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四)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及申报。
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 4:6 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幼儿园生均补助列入市、县(区)教育部门年度预算,普惠托育补助列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支持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多个社区组网建设的连锁化、专业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整体改扩建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实行“一园两制”(同时备案托育机构)。
(三)做好宣传工作,让托育惠民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和社区托育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让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及婴幼儿家庭知晓政策。
(四)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市、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附件:1.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
2.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
3.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
4.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5.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6.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来源:惠州市教育局网站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教育局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 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7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和《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惠市发改社会〔2023〕89 号)精神,推动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目标
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投资和社会投资,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托育为突破口,用人单位福利托育为补充,在挖掘存量的基础上,扩大增量托位,为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基本建成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以下简称“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
已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幼儿园托班备案的公办幼儿园托班,设置2-3岁托班托育模式,执行公办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给予幼儿园托班每学年每生 600 元的生均补助。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享受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标准。此项补助标准与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补助标准变动保持一致。
(二)符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60%的普惠托位补助(以下简称“普惠托位补助”)。
按照《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惠市卫〔2023〕129号)的设置规范及设置任务提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并按照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价格的 80%提供普惠托育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月每生200元的标准补助,每年每生补助不超过10个月。
三、补助办理程序
(一)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
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参照幼儿园生均补助的发放程序和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填写《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每年5 月底前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普惠托位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中心,填写《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明细表》(附件 4)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附件 5),于每年 5 月底前向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依据普惠托位申请条件,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学年普惠托位补助初审工作,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加具意见后于6 月底前将初审有关材料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托位补助汇总表》(附件6)报送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原因。
(三)审核认定及发放
幼儿园生均补助审定。每年7 月15 日前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上一学年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审定工作,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幼儿园生均补助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普惠托位补助复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上一学年普惠托育补助申请进行复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反馈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
普惠托位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四)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及申报。
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 4:6 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幼儿园生均补助列入市、县(区)教育部门年度预算,普惠托育补助列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支持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多个社区组网建设的连锁化、专业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整体改扩建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实行“一园两制”(同时备案托育机构)。
(三)做好宣传工作,让托育惠民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和社区托育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工作,让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及婴幼儿家庭知晓政策。
(四)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市、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后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附件:1.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
2.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
3.惠州市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
4.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5.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6.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
来源:惠州市教育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