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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妇幼保健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文),以下简称《指导大纲》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贯彻落实《指导大纲》,按要求做好保育工作。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指导大纲》发至辖区托育机构。
二、各托育机构要按《指导大纲》要求,遵循保育基本原则,结合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以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保育工作,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指导大纲》要求,参与及指导托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0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妇幼保健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文),以下简称《指导大纲》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贯彻落实《指导大纲》,按要求做好保育工作。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指导大纲》发至辖区托育机构。
二、各托育机构要按《指导大纲》要求,遵循保育基本原则,结合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以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保育工作,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指导大纲》要求,参与及指导托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