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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2025〕11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
二、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住宿费仅限提供夜间寄宿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收取;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由行业主管部门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各市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严格履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程序。
(二)各市在确定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时,可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安心托幼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函〔2022〕357号)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用水、用气、用热具体价格以各市、县(区)政府核定的现行居民价格为准。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五、加强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
各市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网站及相关网络平台公众号、认证账号等方式公示。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每3年对托育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一次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
各市在制定具体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与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关于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3月3日
皖发改价费〔2025〕11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
二、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住宿费仅限提供夜间寄宿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收取;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由行业主管部门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各市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严格履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程序。
(二)各市在确定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时,可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安心托幼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函〔2022〕357号)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用水、用气、用热具体价格以各市、县(区)政府核定的现行居民价格为准。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五、加强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
各市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网站及相关网络平台公众号、认证账号等方式公示。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每3年对托育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一次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
各市在制定具体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与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关于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