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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2023-04-28 17:47:59

目前,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提出5个方面19条措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口基础和持久人口动力。


一、推动5个方面主要任务


(一)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科学监测全区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二)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健全县级妇幼保健体系,不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规范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对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率,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切实加大落实保障力度。提高住院分娩率,增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残疾患儿康复救助工作。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提升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鼓励支持家政企业增加育儿服务。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建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一是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二是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将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养育措施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三是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报销。四是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五)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至年满14周岁,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发放。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的夫妻退休时给予适当的奖补,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


二、强化三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将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持续深化西藏自治区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统筹人口变化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的关系。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是强化工作督导。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分解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平稳落地。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年3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2023-04-28 17:47:59

目前,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提出5个方面19条措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口基础和持久人口动力。


一、推动5个方面主要任务


(一)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科学监测全区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二)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健全县级妇幼保健体系,不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规范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对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提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率,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切实加大落实保障力度。提高住院分娩率,增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残疾患儿康复救助工作。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提升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鼓励支持家政企业增加育儿服务。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建立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一是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二是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将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养育措施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三是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14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报销。四是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五)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至年满14周岁,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全额发放。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的夫妻退休时给予适当的奖补,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都享有15天护理假


二、强化三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将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持续深化西藏自治区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统筹人口变化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的关系。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是强化工作督导。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分解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平稳落地。


 来源: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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