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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报送本地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年度分解指标的通知(2021年7月21 日国卫办人口函〔2021〕404号)
2023-04-28 18:27:0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报送本地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
婴幼儿托位数年度分解指标的通知

2021721日国卫办人口函〔202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按期有效完成“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以下简称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年度分解指标

请各省(区、市)分解“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按照工作要求填写报送。指标分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

以按期有效完成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为根本目标。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标调整本地指标,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4.5个,并逐年分解托位数和托位建设任务。

(二)坚持科学统计

科学确定托位范围,确保数据质量。对不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早教、早培机构,不纳入统计范围。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按实际入园婴幼儿数核定。家庭托育点按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核定。

(三)坚持效果导向

以更好地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本地常住人口为核定基数,在年度千人口托位数指标分解时,充分考虑每年常住人口总量变动情况,提前谋划、留有余量。对于育龄人口占比较高、未来一段时期新出生人口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上浮指标值,合理增加“十四五”时期托位建设总量和每年建设数量,确保托育服务有效提供。

二、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广泛深入了解情况,确保本地区合理上报年度分解指标,共同按期有效完成千人口托位数指标。

(二)认真审核上报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填报原则,认真审核上报数据。将《“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分解表》加盖本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公章,于831日(周二)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以指标促落实

在制定并分解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的同时,以指标任务完成作为工作导向,科学谋划托育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优化发展政策环境,健全工作机制。把《“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作为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完成的重要工作抓手,以项目推进促任务落实。

附件:“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分解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72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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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报送本地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年度分解指标的通知(2021年7月21 日国卫办人口函〔2021〕404号)
2023-04-28 18:27:0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报送本地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
婴幼儿托位数年度分解指标的通知

2021721日国卫办人口函〔202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按期有效完成“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以下简称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年度分解指标

请各省(区、市)分解“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按照工作要求填写报送。指标分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

以按期有效完成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为根本目标。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标调整本地指标,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4.5个,并逐年分解托位数和托位建设任务。

(二)坚持科学统计

科学确定托位范围,确保数据质量。对不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早教、早培机构,不纳入统计范围。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按实际入园婴幼儿数核定。家庭托育点按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核定。

(三)坚持效果导向

以更好地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本地常住人口为核定基数,在年度千人口托位数指标分解时,充分考虑每年常住人口总量变动情况,提前谋划、留有余量。对于育龄人口占比较高、未来一段时期新出生人口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上浮指标值,合理增加“十四五”时期托位建设总量和每年建设数量,确保托育服务有效提供。

二、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广泛深入了解情况,确保本地区合理上报年度分解指标,共同按期有效完成千人口托位数指标。

(二)认真审核上报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填报原则,认真审核上报数据。将《“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分解表》加盖本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和发展改革委公章,于831日(周二)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以指标促落实

在制定并分解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的同时,以指标任务完成作为工作导向,科学谋划托育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优化发展政策环境,健全工作机制。把《“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作为千人口托位数指标任务完成的重要工作抓手,以项目推进促任务落实。

附件:“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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