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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2022 年 7 月 6日 总工办〔2022〕14 号)
2023-04-28 18:42:35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
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

202276日总工办〔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共同开展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推荐对象及条件

推荐对象: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

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本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管理科学

用人单位托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特别是与托育服务相关的要求,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要于20201月以后在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备案(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托育机构开展运营的,该用人单位托育机构可不备案)。第三方托育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应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成功从业经验。

(三)安全保障

始终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硬件设施完善、安全防护到位,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价格可接受

用人单位托育机构服务价格不应高于当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如当地没有统一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当地的平均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五)具有典型性或创新性

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在本地、本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优先推荐省、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三、推荐申报程序

推荐申报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把关,按照申报、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考察,按照推荐条件,填写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到市(地)级工会进行申报。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所属用人单位,填写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到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进行申报。

(二)推荐

市(地)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汇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级工会推荐。省级工会、卫生健康委联合组建评审小组,对市级工会推荐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全总女职工部。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汇总,与属地省级卫生健康委联合组建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全总女职工部。

每个省级工会推荐名额不超过10家。

(三)审核

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部分专家等组成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评审小组,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为导向,对各地报送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候选名单。

对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将取消当年推荐申报资格,并视情况限制其此后的推荐申报。

(四)公示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司局)联合对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候选名单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通知形式,公布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名单。

四、支持和保障

为更好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全国总工会将对已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下拨约1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工会要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额,对本省已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进行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25号),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在评先评优中适当考虑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工会。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将牵头组建由婴幼儿照护、儿童保健、家庭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开展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并参与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研究、密切协作、强化监管,通过共同开展调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稳妥开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好推荐申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负责做好推荐申报组织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接同级工会,协助做好推荐申报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的政策解读、实地调研、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提升托育水平

用人单位要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托育服务工作全过程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注重规范发展,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作质量和婴幼儿安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注重示范引领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踪工作进展,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取得实效。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以点带面、凝聚共识,营造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有利于落实国家战略、促进单位发展、凝聚职工力量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的工作局面。

六、材料报送

―)工作方案

2022728日前,请各省级工会、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用人单位托育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托育工作基础、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配套资金、预期效果等内容),并将盖章后的工作方案报送全总女职工部,将电子版发送邮箱。

(二)推荐申报材料

20221028日前,请各省级工会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全总女职工部。

1.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

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

2.能够反映推荐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5分钟左右视频短片、5张现场照片电子版;

3.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明(如无备案证明的,请报送引入的第三方托育机构的备案证明)电子版;

4.各省级工会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总结(包括托育职工子女和受益职工数量,在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附件:1.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汇总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76

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法人)

推荐单位工会(省级工会)

d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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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2022 年 7 月 6日 总工办〔2022〕14 号)
2023-04-28 18:42:35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全国爱心
托育用人单位的通知

202276日总工办〔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解决职工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共同开展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推荐对象及条件

推荐对象: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的托育机构,主要为本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

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本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管理科学

用人单位托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特别是与托育服务相关的要求,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要于20201月以后在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备案(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托育机构开展运营的,该用人单位托育机构可不备案)。第三方托育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应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成功从业经验。

(三)安全保障

始终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硬件设施完善、安全防护到位,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价格可接受

用人单位托育机构服务价格不应高于当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如当地没有统一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当地的平均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五)具有典型性或创新性

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在本地、本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优先推荐省、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三、推荐申报程序

推荐申报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把关,按照申报、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考察,按照推荐条件,填写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到市(地)级工会进行申报。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所属用人单位,填写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到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进行申报。

(二)推荐

市(地)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汇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级工会推荐。省级工会、卫生健康委联合组建评审小组,对市级工会推荐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全总女职工部。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汇总,与属地省级卫生健康委联合组建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全总女职工部。

每个省级工会推荐名额不超过10家。

(三)审核

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部分专家等组成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评审小组,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为导向,对各地报送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候选名单。

对申报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将取消当年推荐申报资格,并视情况限制其此后的推荐申报。

(四)公示

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司局)联合对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候选名单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通知形式,公布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名单。

四、支持和保障

为更好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全国总工会将对已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下拨约1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工会要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额,对本省已确定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进行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225号),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在评先评优中适当考虑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工会。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将牵头组建由婴幼儿照护、儿童保健、家庭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开展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并参与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研究、密切协作、强化监管,通过共同开展调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稳妥开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好推荐申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负责做好推荐申报组织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接同级工会,协助做好推荐申报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的政策解读、实地调研、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提升托育水平

用人单位要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托育服务工作全过程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注重规范发展,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作质量和婴幼儿安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注重示范引领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踪工作进展,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取得实效。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宣传、以点带面、凝聚共识,营造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有利于落实国家战略、促进单位发展、凝聚职工力量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的工作局面。

六、材料报送

―)工作方案

2022728日前,请各省级工会、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用人单位托育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托育工作基础、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配套资金、预期效果等内容),并将盖章后的工作方案报送全总女职工部,将电子版发送邮箱。

(二)推荐申报材料

20221028日前,请各省级工会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全总女职工部。

1.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

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

2.能够反映推荐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5分钟左右视频短片、5张现场照片电子版;

3.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明(如无备案证明的,请报送引入的第三方托育机构的备案证明)电子版;

4.各省级工会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总结(包括托育职工子女和受益职工数量,在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附件:1.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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