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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政策(共4条)
2023-04-29 13:20:32

1.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区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 023—67575492


3.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4.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12333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1-03

养老托育政策(共4条)
2023-04-29 13:20:32

1.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区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 023—67575492


3.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4.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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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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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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