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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区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厦门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要求,为探索试行社区型或小微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强我市社区托育点规范管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托育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或新建、扩建等方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设施(点)。
第三条 举办社区托育点,应先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
第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为收托的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社区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社区托育点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鼓励社区托育点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职后心理健康测试。
第六条 社区托育点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业主相邻权,主动配合街道、社区的社会治理和安全指导。
第七条 社区托育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点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举办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八条 社区托育点宜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首层,不得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组合或贴临建造,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托育点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分隔开,且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设置场所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婴幼儿发育成长的开设环境,室内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等,应符合标准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房等,其中卫生保健室面积不低于3㎡。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厨房,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建立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第九条 社区托育点卫生间内应设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器具与收托婴幼儿的比例按1:5设置,具备厕所、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十条 社区托育点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25人,其中12个月以下的婴儿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社区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心理疾病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及实时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二条 社区托育点保教人员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充足的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每个点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最多看护6名婴幼儿。收托1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保育人员。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市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向所在地的区卫健局备案,登录厦门市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社区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2、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房屋合同(租赁期期限不少于3年)。自建房、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 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保育员、育婴师、婴幼儿照护等技能等级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高中(含中职)以上专业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健康合格证明由区级以上(含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
(四)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厦门市社区托育服务点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材料;
(六)自行提供膳食的,应提交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涉及托育质量和托育安全,并与托育服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社区托育点申请备案的名称应包含“ 社区托育点”字样。
第十六条 区卫健局在收到社区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及时审核,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附件4)。不符合社区托育点开办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备案回执必须张贴在社区托育服务点内的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社区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社区托育点备案后首次收托婴幼儿,应于收托当日告知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应每年至少两次对社区托育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新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婴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必要时,应在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的同时将婴幼儿送医。
第二十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必备的急救物资,包括消毒物品(碘附或碘附棉签、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盐水或生理盐水、湿巾、消毒湿巾等),包扎固定物品(纱布绷带,医用胶带,三角巾,有条件可配备自粘绷带,止血带,网状弹力绷带、不同型号夹板等),敷料(医用无菌纱布、创可贴、干净方巾、棉签等),器械(医用剪刀、镊子、体温计、一次性无菌手套、安全别针等),常用药(退热药、抗生素软膏、补液盐、抗过敏药等)及其他(手电筒、急救手册、急救电话卡、紧急联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热贴;有条件可配备转运婴幼儿用的担架或平板等)。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社区托育点应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社区托育点应对收托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托育点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照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厨房的应配备灭火毯,并配备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数量的简易防毒面具。
需提供项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托育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基本的急救物资,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应掌握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社区托育点应制定紧急疏散路线图,并张贴在住宅出口附近的醒目位置。每名保育人员应熟练掌握紧急疏散路线图,每年至少开展2次逃生疏散演练。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区托育点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90日。
第二十七条 社区托育点对收托期间婴幼儿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投保相关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卫健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托育点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社区托育点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指导把关;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托育点负责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机构周边治安,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托育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社区托育点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的房屋的审查;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托育点使用具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的审查;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及属地政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分工职责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日 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社区托育点备案书
2.社区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3.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
附件1:
社区托育点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社区托育点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单位备案信息如下:
社区托育点名称:
社区托育点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社区托育点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社区托育点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地点和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社区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服务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社区托育点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社区托育点名称:
社区托育点住所:
社区托育点性质: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4.3
厦门市社区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厦门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要求,为探索试行社区型或小微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强我市社区托育点规范管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托育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或新建、扩建等方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设施(点)。
第三条 举办社区托育点,应先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
第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为收托的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社区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社区托育点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鼓励社区托育点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职后心理健康测试。
第六条 社区托育点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业主相邻权,主动配合街道、社区的社会治理和安全指导。
第七条 社区托育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社区托育点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举办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八条 社区托育点宜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首层,不得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组合或贴临建造,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托育点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分隔开,且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设置场所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婴幼儿发育成长的开设环境,室内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等,应符合标准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房等,其中卫生保健室面积不低于3㎡。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厨房,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建立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第九条 社区托育点卫生间内应设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器具与收托婴幼儿的比例按1:5设置,具备厕所、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十条 社区托育点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25人,其中12个月以下的婴儿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社区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心理疾病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及实时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二条 社区托育点保教人员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充足的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每个点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最多看护6名婴幼儿。收托1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保育人员。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市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向所在地的区卫健局备案,登录厦门市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社区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2、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房屋合同(租赁期期限不少于3年)。自建房、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 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保育员、育婴师、婴幼儿照护等技能等级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高中(含中职)以上专业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健康合格证明由区级以上(含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
(四)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厦门市社区托育服务点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材料;
(六)自行提供膳食的,应提交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涉及托育质量和托育安全,并与托育服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社区托育点申请备案的名称应包含“ 社区托育点”字样。
第十六条 区卫健局在收到社区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及时审核,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附件4)。不符合社区托育点开办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备案回执必须张贴在社区托育服务点内的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社区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社区托育点备案后首次收托婴幼儿,应于收托当日告知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应每年至少两次对社区托育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新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婴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必要时,应在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的同时将婴幼儿送医。
第二十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必备的急救物资,包括消毒物品(碘附或碘附棉签、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盐水或生理盐水、湿巾、消毒湿巾等),包扎固定物品(纱布绷带,医用胶带,三角巾,有条件可配备自粘绷带,止血带,网状弹力绷带、不同型号夹板等),敷料(医用无菌纱布、创可贴、干净方巾、棉签等),器械(医用剪刀、镊子、体温计、一次性无菌手套、安全别针等),常用药(退热药、抗生素软膏、补液盐、抗过敏药等)及其他(手电筒、急救手册、急救电话卡、紧急联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热贴;有条件可配备转运婴幼儿用的担架或平板等)。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社区托育点应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社区托育点应对收托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托育点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照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厨房的应配备灭火毯,并配备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数量的简易防毒面具。
需提供项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提供的托育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社区托育点应配备基本的急救物资,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应掌握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社区托育点应制定紧急疏散路线图,并张贴在住宅出口附近的醒目位置。每名保育人员应熟练掌握紧急疏散路线图,每年至少开展2次逃生疏散演练。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区托育点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90日。
第二十七条 社区托育点对收托期间婴幼儿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投保相关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卫健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托育点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社区托育点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指导把关;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托育点负责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机构周边治安,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托育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社区托育点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的房屋的审查;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托育点使用具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的审查;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及属地政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分工职责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日 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社区托育点备案书
2.社区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3.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
附件1:
社区托育点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社区托育点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单位备案信息如下:
社区托育点名称:
社区托育点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社区托育点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社区托育点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地点和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社区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服务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托育点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社区托育点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社区托育点名称:
社区托育点住所:
社区托育点性质:
社区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