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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 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通知
2023-04-30 18:00:03

各区卫健局:

  根据“十四五”期间我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3年,全市共建成不少于2000个普惠性托位,各区根据年度托位建设指标,结合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完成任务。

  二、建设要求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普项目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等方式建设,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23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已建成完成备案且达到福建省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要求。

  2.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招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办托育服务。

  3.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由区卫健局与托育机构通过协商确定普惠托育价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价格,具体由本单位确定。幼儿园开办托育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托育价格。

  (二)鼓励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鼓励开展社区普惠托育点建设,各地社区托育点建设项目力争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数的20%。

  (三)普惠性托育园应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年度托育相关服务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

  (四)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督查。

  三、资金安排

  2023年建设的普惠性托育园托位数原则上在100(含)以内,每个新建托位补助1万元,市、区财政按6:4分担。验收通过后,采用“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市级补助部分。2020、2021、2022年度已接受财政给予的普惠性托育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机构,2023年不再作为普惠项目建设。

  四、时间安排

  (一)2023年3月31日前,项目确定和启动建设。各普惠性托育园按照“机构申请、区级筛选、市级指导、区级确认”的原则产生。区级确定普惠性托育园项目后,向市卫健委报备。各区卫健局应对项目启动建设进行指导,对各项目建设方案(含各区域施工方案、装修效果图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2023年4月1日至7月31日,项目建设和师资准备。在建设期内,各托育园应主动接受卫健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监督和指导,逐月上报项目进展,并同步开展师资队伍培训。区卫健局联合有关部门须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市级将适时组织督查。

  (三)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项目验收和入托准备。各托育园完成登记备案、师资就位、招生开园等准备工作后,采取“机构自验、区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模式,即托育园完工并完成备案后,对照标准完成自验,提交区级验收。区级验收通过后,于9月1日前正式向市级提交正式的验收报告,市级将在9月下旬前完成复核验收。

  (四)2023年10月1至12月31日,接受由省卫健委组织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绩效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是一项基础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各区卫健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把遴选关,严禁暗箱操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区卫健局要主动协调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妇联、工会、计生协等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支持、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各区卫健局要组织力量逐个项目把好建设方案。建设期内,要深入一线,加强监督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验收阶段,要严格对照标准要求组织验收,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完成建设任务后,各区卫健局牵头,认真总结梳理建设经验,形成经验报告,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 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通知
2023-04-30 18:00:03

各区卫健局:

  根据“十四五”期间我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3年,全市共建成不少于2000个普惠性托位,各区根据年度托位建设指标,结合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完成任务。

  二、建设要求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普项目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等方式建设,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23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已建成完成备案且达到福建省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要求。

  2.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招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办托育服务。

  3.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由区卫健局与托育机构通过协商确定普惠托育价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价格,具体由本单位确定。幼儿园开办托育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托育价格。

  (二)鼓励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鼓励开展社区普惠托育点建设,各地社区托育点建设项目力争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数的20%。

  (三)普惠性托育园应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年度托育相关服务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

  (四)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督查。

  三、资金安排

  2023年建设的普惠性托育园托位数原则上在100(含)以内,每个新建托位补助1万元,市、区财政按6:4分担。验收通过后,采用“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市级补助部分。2020、2021、2022年度已接受财政给予的普惠性托育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机构,2023年不再作为普惠项目建设。

  四、时间安排

  (一)2023年3月31日前,项目确定和启动建设。各普惠性托育园按照“机构申请、区级筛选、市级指导、区级确认”的原则产生。区级确定普惠性托育园项目后,向市卫健委报备。各区卫健局应对项目启动建设进行指导,对各项目建设方案(含各区域施工方案、装修效果图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2023年4月1日至7月31日,项目建设和师资准备。在建设期内,各托育园应主动接受卫健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监督和指导,逐月上报项目进展,并同步开展师资队伍培训。区卫健局联合有关部门须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市级将适时组织督查。

  (三)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项目验收和入托准备。各托育园完成登记备案、师资就位、招生开园等准备工作后,采取“机构自验、区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模式,即托育园完工并完成备案后,对照标准完成自验,提交区级验收。区级验收通过后,于9月1日前正式向市级提交正式的验收报告,市级将在9月下旬前完成复核验收。

  (四)2023年10月1至12月31日,接受由省卫健委组织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绩效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是一项基础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各区卫健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把遴选关,严禁暗箱操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区卫健局要主动协调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妇联、工会、计生协等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支持、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项目前期,各区卫健局要组织力量逐个项目把好建设方案。建设期内,要深入一线,加强监督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验收阶段,要严格对照标准要求组织验收,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完成建设任务后,各区卫健局牵头,认真总结梳理建设经验,形成经验报告,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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