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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健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
二、各地水电气经营企业受理相关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应于受理次月起对相关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各地发改、卫健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及时共享备案和注销等有关信息。水电气经营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政策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托育机构注销备案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健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
二、各地水电气经营企业受理相关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应于受理次月起对相关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各地发改、卫健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及时共享备案和注销等有关信息。水电气经营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政策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托育机构注销备案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