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多
预约演示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快跟您沟通
智慧托育
托育装备
托育人才
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客服人员电话或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400-609-2596 电话服务时间: 工作日 9:00-18:00
日前,《兵团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便捷安全的普惠性或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动兵团普惠性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方案》明确,要坚持“普惠导向、因地制宜、安全健康、试点先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要根据医疗机构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量力而行,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要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方案》提出,各师市选择2家以上师级或团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托育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并应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托育场所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3种班型,合理配备保育人员。试点托育机构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方案》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列入医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作沟通,积极推动对用人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规范性运营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共同推进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托育服务支持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力量推进托育场所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日前,《兵团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便捷安全的普惠性或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动兵团普惠性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方案》明确,要坚持“普惠导向、因地制宜、安全健康、试点先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要根据医疗机构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量力而行,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要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方案》提出,各师市选择2家以上师级或团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托育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并应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托育场所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3种班型,合理配备保育人员。试点托育机构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方案》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列入医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与教育、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作沟通,积极推动对用人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规范性运营的指导、监管和服务,共同推进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托育服务支持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力量推进托育场所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