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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托育机构备案指引(修订)
2023-05-04 13:57:44


为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材料

    托育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按照举办单位的层级报同级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形式(如托育所、托育园、托育中心等)”,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2.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形式(如托育所、托育园、托育中心等)”,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民政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或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2.租赁场地的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3.不能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但已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明确托育服务业务(经营)范围的,可提交由当地村(社区)或镇(街道)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托育机构负责人提交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人员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保健员提交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员提交《保安员证》。

  5.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提交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炊事人员提交《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机构所在建筑内设有消防控制室并由该机构人员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提交《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中级)》。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各区咨询电话见附件1):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3);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其中一种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为“托育服务(托儿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为“托育服务(托儿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抽中进行抽查的,检验合格后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业务前,已由原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之后未发生扩改建(含二次装修工程)的建筑物,用途为学前教育、幼儿园或托儿所的,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仍然有效。

  4.此前已取得上述1、2、3点消防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文书的托育机构,但使用性质登记为“培训中心(16周岁以下使用)、培训使用(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下儿童)、早教培训中心(儿童活动场所)、儿童培训使用”等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部分的,由属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可予以认定。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下同,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1.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2.采用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提交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向属地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查验等工作,指引其完善材料并登录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同时将察看、查验和线上申请情况书面反馈至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托育机构登录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4)和《备案承诺书》(附件5),下载打印并盖章后连同第二点所列的“申请材料”上传提交审核。

  1.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2.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3.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和密码。

  4.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三)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要求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申请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6)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7)。机构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四)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指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


  附件:

       1. 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电话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3.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4.托育机构备案书

  5.备案承诺书

  6.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7.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托育机构备案指引(修订)
2023-05-04 13:57:44


为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材料

    托育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按照举办单位的层级报同级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后,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形式(如托育所、托育园、托育中心等)”,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2.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形式(如托育所、托育园、托育中心等)”,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民政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应当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或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2.租赁场地的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3.不能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但已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明确托育服务业务(经营)范围的,可提交由当地村(社区)或镇(街道)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托育机构负责人提交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人员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保健员提交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员提交《保安员证》。

  5.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提交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炊事人员提交《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机构所在建筑内设有消防控制室并由该机构人员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提交《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中级)》。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各区咨询电话见附件1):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3);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其中一种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为“托育服务(托儿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为“托育服务(托儿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抽中进行抽查的,检验合格后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业务前,已由原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之后未发生扩改建(含二次装修工程)的建筑物,用途为学前教育、幼儿园或托儿所的,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材料仍然有效。

  4.此前已取得上述1、2、3点消防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文书的托育机构,但使用性质登记为“培训中心(16周岁以下使用)、培训使用(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下儿童)、早教培训中心(儿童活动场所)、儿童培训使用”等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部分的,由属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可予以认定。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下同,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1.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2.采用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提交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向属地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查验等工作,指引其完善材料并登录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同时将察看、查验和线上申请情况书面反馈至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托育机构登录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4)和《备案承诺书》(附件5),下载打印并盖章后连同第二点所列的“申请材料”上传提交审核。

  1.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2.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3.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和密码。

  4.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三)机构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要求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申请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6)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7)。机构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四)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指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


  附件:

       1. 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电话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3.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4.托育机构备案书

  5.备案承诺书

  6.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7.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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