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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3年5月5日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公示如下:
相关文件:
1.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2.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
5.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发布日期:2023-05-05
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3年5月5日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公示如下:
相关文件:
1.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2.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
5.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发布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