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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城投水务,各区供水、供气企业:
为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9号),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含供水和污水处理)、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具体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价格政策执行。
三、托育机构如需实行居民水、电、气价格,由托育机构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实后办理。
四、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如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线路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未独立计量前,供用双方也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
五、各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六、各级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5月18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城投水务,各区供水、供气企业:
为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9号),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幼儿,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含供水和污水处理)、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具体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价格政策执行。
三、托育机构如需实行居民水、电、气价格,由托育机构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实后办理。
四、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如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线路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未独立计量前,供用双方也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
五、各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六、各级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5月18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