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17 09:21:12
为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现就本市托育机构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执行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确定。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独立计量。市政公用企业未装表到户的,非直供主体应主动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类价格申请,双方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三、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卫生健康委部门。四、市卫生健康委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各区市政公用企业应定期向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五、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